所以,在人们的生活世界中,真正默默地对其成员发挥着独立的不间断的作用的规则,往往是内生的,是群体中各个成员在长期持续交往过程中,即“重复博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这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的绝大多数领域,特别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的绝大多数场合,其主要的秩序并非立法所塑造,相反,这种秩序是无需法律便可以存在的。甚至立法本身也不得不尊重这种内生的规则,并将之作为立法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来对待。
三
人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在人的一生之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的所作所为,都受到这种本能或多或少的影响。人们对于规则的态度和选择,也基本受到这种本能或多或少的制约。只有那种能够使人们所向往的那种利益达到最大化的规则才有可能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倘若这种最理想的规则不可获得,人们就可能作出一种次优的选择,即选择那种“守法成本”最低的规则。为此就需要一个社会中的成员之间就“利”或者“害”的测度标准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如果某群体的成员们希望自己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获益最多,或者使他们在相互交往中客观发生的交易成本最小化,首先就必须在这种交往规则中参入自己的标准,并力图让这种标准为交往中的所有成员所认可。或许正是因为这种“自利”的权衡,使得成员之间的合作式交往即所谓“双赢”式的交往成为可能。不过,这也是导致正式的立法常常被搁置或者“非正式的执行”的原由之所在。[4]
四
世界也许是广大的。相对于这种广大的世界而言,在人的一生之中,经常活动的范围实在是微不足道的。
在这个世界上,熙熙攘攘、来来往往的人也许是无数的。但是,在人的一生之中,经常打交道的人,却是非常有限的。
我们不排除胸怀天下、广交天下人的仁人志士的存在。但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里,绝大多数人和我们一样,都是普普通通的人。作为一个普通的人,穷其一生,所关注的只不过是发生在他周围的事情以及和他经常打交道的人。因此,他所关注的也仅仅是在他经常活动的这个范围内发生效力以及与他经常打交道的那些人所普遍认可的那些规则。对那种普适天下的立法,他们知道得多一些,或者少一些,或者完全处于无知状态,实在无关紧要,因为他们的日常生活并不会因为这种对于立法的博学抑或是无知而产生多大的影响。在远离城市的许多乡村僻壤,那里的人们大多对于国家立法是处于无知状态,但他们的日常生活却并没有因为这种无知而终止或者发生混乱。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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