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也许,在现代社会,一个人一生之中要想不跟法律打交道,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人的一生中总有某些领域和某些场合是完全可以不受立法之干预的。甚至奠定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秩序的基础,并非主要来自成文的法律,而且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的解决,也大多不是通过正规法的途径来实现的——尽管正规法针对这些纠纷作了详细的规定。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由人而构成。生活在社会之中的每一个人,都不可避免地与他人发生冲突和产生纠纷。倘若所有的冲突和纠纷都要借助于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那么,不仅法律不堪重负,而且每一个人都会不堪重负——在所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法律的方式是最为昂贵的。但是,纠纷必须得到解决,否则,社会就会为纠纷所困扰而停滞不前。既然人们没有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谋求冲突的解决,而纠纷却得到了有效地解决,这足以说明在成文法之外,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这种途径比正规法所提供的服务更为廉价而方便——正规法在这里,只是一种备用的方式,那就是在穷尽了其他所有纠纷解决方式之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所以,人世间无法找到一生不与他人发生纠纷的人,但是,一辈子都不与他人打官司的人却比比皆是。甚至在总量上,一辈子不打官司的人大大超过了有过官司经历的人。在这个意义上说,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世界里,人们之间的纠纷并不是主要靠法律来解决的,冲突也多以一种非法律的方式得以消弥,而人们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却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井然有序的。这就意味着,在人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其秩序更像是自发生成的,法律的作用也往往是一种边缘性的作用——对于“立法崇拜”者而言,这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在这里法律不仅不是秩序的唯一缔造者,甚至被完全地忘却了。
那么,是什么力量在操纵着日常生活世界的天平呢?其实,仍然是一种叫做规范的力量在默默地起着作用,只不过这种规范是非政府力量的创造物,是一种非正式的控制体系,是一种与国家立法完全不同的作用力——在人类社会的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是运用这种规则来调整彼此之间的关系的,比如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礼俗”大致就可以划归为这种规则的一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支持人类社会有序发展的根由,恐怕还不是因为立法的存在,而是因为这种镶嵌在朴素的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的非政府规范控制体系——这种规范,无疑完全是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自然而然所形成的。按照埃里克森的话说,这种由“关系紧密之群体内的成员们所开发并保持着的规范”的内容,就在于“使成员们在日常事务中获取的总体福利得以最大化。”[3]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