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立法更多反而秩序更少的悖境——《立法:理想与变革》代序
江国华
【全文】
立法,在某种程度上,即意味着秩序;但是,立法又不必然地带来意想中的秩序。有时,甚至出现相反的情况:立法越多,秩序反而更少!
秩序,在惯常情况下,都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并非所有的秩序都是法律调整的产物,在人类社会中还存在着,而且始终存在着,远离法律的秩序,这种秩序与立法无关,甚至排斥立法的干预。此即美国学者埃里克森之所谓“无需法律的秩序”。
一
美国学者埃里克森在其《无需法律的秩序》一书中的最末一句告诫说:“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1]
何以法律更多而秩序会更少呢?这看似一个悖论的命题,却揭示了一个顺理成章的道理。用一个妇孺皆知的比喻来说罢:一个身体虚弱或者有病的人,为健康计,必须吃一些药或者保健品,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否药吃得越多健康就会越多呢?显然不是。甚至会出现相反的症状,即出现药吃得越多健康反而更少的结果。究其原因,就在于人的身体有着与生俱来的免疫力,当人身固有的免疫力出现故障的时候,就需要借助于药物的调整,以保持身体的健康状态——药的意义不在于其本身会有多大的功效,而仅仅在于其能够帮助人体自身的免疫体系恢复功能。但是,倘若药吃得太多,非但不能帮助人体自身的免疫系统来维持身体的健康,反而会破坏免疫系统固有的功能,甚至造成整个免疫体系的崩溃。如是,药吃得越多,非但健康不会越多,反而健康变得越少,甚至危及生命。
立法之于社会亦犹如此。人类社会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免疫体系,正是这一体系,而不是其他的任何因素,构成了社会有序运转的基本条件。立法只有在社会自身这种免疫体系能力不及或者功能失调的情况下,才是必要的。当立法超越了这种必要性的限度的时候,就可能非但不能达到构筑社会秩序的目的,反而会破坏社会本身的免疫能力,从而打乱社会的自发秩序。在这种情况之下,立法越多秩序就反而会更少。
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立法”我们经历过由“否定”到“盲崇”的历史。在1978年之前的近30年中,我们对于“立法”基本上持否定或者怀疑态度。所以在那个时期,我们奉行的是“无法而治”,即所谓“和尚打伞,无发(法)无天”。事实证明,在一个“无法而治”的社会,是无所谓秩序的——人的任性总是给自发的社会秩序以致命的骚扰。除非人的这种任性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否则,不仅自发的秩序无以生成,甚至连法律的秩序也难有存续的机会。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们抛弃了“无法而治”的模式,而代之以“依法治国”。然而,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似乎是我们最容易犯的错误。自“文革”结束以来,大量的立法运动便随之开始了,我们似乎坐上了一个由立法作引擎的快速列车……尤其是在“依法治国”口号作为一项治国原则写入
宪法之后,我们的立法运动更是得以蓬勃发展——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我们基本完成了西方国家历经200年风雨之后乃成的法律体系。至此,我们已经彻底地滑向了“立法崇拜”——借助人们对于法治的渴求和热情,立法者迅即将总量可观的成文法律批发式地推向社会。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为我们建构可欲的秩序,反而在相当程度上使得人们对于生活感到更加迷茫——我国的法律和现实生活之间长期存在着紧张关系,从而让人们常感到法律无法回应自己朝夕处之的现实生活,感到法律无法连接现实生活的过去和未来,感到法律看不到生活是怎样走过来的,也看不到生活将怎样走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