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此类案件纳入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有深远的意义,应通过多种形式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保障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应着重从司法角度保护村民的自治权利,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应给予被非法撤换的村委会成员一个司法救济的途径。
对合法权益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应包括公民的政治权利。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王华案的裁定是一个很危险的判例,必须撤销,不能因为单行法没有规定,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各地法院的判决应有一个可以互相借鉴的可能性,让这些判决起到促进法制统一的作用。
早在2003年10月22日由民政部《乡镇论坛》杂志社等单位举办的“村委会干部被非法撤换法律援助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姜明安、中国政法大学焦洪昌、何兵、中国人民大学杨建顺、中央民族大学熊文钊等国内一流的行政法专家均认为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推动新农村建设,保重村民的村民自治权利,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第
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五)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议: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村委会成员被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作出司法解释,将村委会成员被上级政府及有关人员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村民的自治权利,推动新农村建设。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出台此司法解释,民选的村委会成员被上级政府及有关人员非法撤换、停职、诫免后,就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必须受理,而根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村委会成员基本上能胜诉,民选的村委会成员被上级政府及有关人员非法撤换、停职、诫免等问题将基本解决,中国的村民自治将向前迈进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