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村委会成员被乡镇政府非法撤换、停职,当然是侵犯了按照法定程序当选的村委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5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乡镇政府撤换、停职村委会成员的工作肯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不能片面、机械地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
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务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只是列举,更多地只是一种揭示意义,不是穷尽的,不能因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12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除了法律明确排除的,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类案件也符合《
行政诉讼法》第
41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