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宽容和公共生活
现有道德习俗的道义基础应当是保护弱者。保护弱者也是调整和改变现有道德习俗的根本伦理原则。调整和改变道德习俗是为了能不断减少现有习俗道德可能在人际关系中造成的伤害。例如,天主教社会有不得离婚的道德习俗,这可以理解为是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因为以前妇女在经济上极无保障,因此这一道德习俗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弱者(妇女、儿童)不受强者(男人)的欺凌遗弃。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就业结构和人权意识的改变,“不得离婚”这一社会规束的道德合理性就发生了变化,它也需要调整和改变。从可变性来看待习俗道德涉及社会的宽容问题。正如凯克斯所说,“主张习俗道德应当与宽容相结合,但宽容又应当与社会的总体福祉相一致。……坚持习俗道德是因为违反习俗道德会造成伤害,但是坚持习俗道德又常常会伤害到违反者。”[35]
坚持习俗道德其实是坚持一种特定的群体生活方式。这种性质的生活方式,正如马格利特所指出的,必然包含对与它不同生活方式的不接受。这种不接受可能表现为合理的“批评”,也可能表现为有伤害性的“排斥”。[36]在承认宽容价值的社会中,宽容所涉及的总是道德习俗中最具有争议的部分。道德习俗中有的部分涉及无条件的“禁止”,如杀人、抢劫、强奸、偷盗等等。有的部分涉及可能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如子女不赡养年老的父母、不守信用、不良生活习惯等等。还有的则涉及本身就存在争议和歧见的公共生活问题,这是道德习俗中最有争议的部分。
宽容一般被当作一种基本的公共生活伦理,一种实现个人选择和社会多元的公共行为,但在碰到具体问题时,往往并不如此简单。例如,对司空见惯的办事送礼保持沉默,这种“克制”算不算宽容?异性恋者对同性恋者既嫌弃又“不干涉”,这种态度算不算宽容?对世界恐怖主义暴行置身事外地表示“理解”,这算不算宽容?有商家雇女大学生穿扮成文革时的女红卫兵,哗众取宠,推销商品,对此视若无睹,算不算是宽容?在面对这样的问题时,宽容不再是一种现成的道德态度或行为模式,它本身成为一个有待进一步探讨的公共生活问题。
宽容在公共生活具体问题上有时无法提供两全的解决之道。往往会有两种极端的力量在左右宽容,一是道德绝对论,一是无原则道德多元论。道德绝对论往往尽量缩小宽容的适用范围;而道德虚无主义则往往无限放大宽容的运用尺度。前者经常要把宽容转变为“不可宽容”,而后者则时时要把宽容当作“不关我事”。例如,有钱人花天酒地,肆意挥霍,道德论者会认为,对此决不能施以宽容,社会舆论应当加以限制。无原则道德多元论者则会认为,每个人都有支配自己合法收入的自由,只要这事不伤害到我,谁爱干啥都与我无关。
要了解宽容对现代公共生活具有什么意义,必须将它与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冷淡区分开来。道德虚无主义导致绝对的价值相对论。它的必然结论是,一切公共人际关系均为权力关系,一切价值信念均无客观依据,因此也就绝无优劣的差别。宽容其实是与这种道德相对论背道而驰的。宽容必然与追求道德真理共生。追求道德真理必须开放言路,多元是为了开放言路,但是开放言路则又是为了达到共识。放弃了共识目标,为多元而多元就会失去了实际公共生活意义。无原则的多元会削弱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切和道德判断。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丧失了对周遭事物的关心和道德判断,那么他们的公共生活就无可避免地会变成一盘散沙。
在公共生活中,宽容不仅很暧昧,有时还很矛盾。宽容看上去与平等的价值息息相关,但在很多情况下,宽容者和被宽容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平等。这时候的宽容很有可能造成对弱者的伤害。宽容只是部分地接受对方,它离全部地接受、由衷地接纳和尊重对方还有一段距离。许多人宽容同性恋者,但未必就接纳或尊重他们。宽容者的态度总是有些优越,有些居高临下。这就要求宽容在公共生活中逐渐向越来越平等的方向转变。等到宽容的关系彻底平等了,宽容也就没有必要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宽容只有中介和过渡的价值。你宽容,一定是针对你在价值观上不赞同的他人行为,否则也就没有宽容的必要。尽管你在价值观上不赞同他人的行为,但你却又必须克制自己对这行为的直觉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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