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在工会和资方力量似乎对等的关系中,工人也容易受到伤害。首先,工人必须通过工会才能与资方谈判,“工人高度依赖工会领导的行为和决定,极易受到伤害。”因此,工会领导人便对工会负有特别的责任。在工会成为摆设,工会领导人由上级指派的情况下,对工人造成伤害的责任当然就另有属主。即使工会能够有效“协议契约,要求雇主承担责任的时候,”国家也会订立意在保护工人的政策,因为“国家并不信任集体合同就能充分保障工人的健康和安全。”[21]国家应当就工人工作时间限制、劳动安全标准、最低工资待遇作出种种限制资方的具体规定。国家的这些政策是符合社会正义要求的,因为即使在工人自己愿意降低工资、劳动条件标准的情况下,国家也不能允许资方这么做。劳资双方的契约所涉及的不只是双方各自的“心甘情愿”,而且更是不能让弱者一方受到伤害。否则契约就毫无道德价值可言。
3.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涉及的是专业人士和依赖于他们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说,在专业人士和他们的服务对象(客户)之间存在的并不是一种契约或准契约关系,因为双方的协议能力和依赖协议结果的程度并不均等。贝尔斯(M. D. Bayles)是这样分析此间的关系的:首先,专业人士的知识强过他们的服务对象。专业人士长期训练的专门知识不是服务对象所能相比的。第二,客户有种种直接顾虑,如健康、官司、财经问题,而专业人士的顾虑不能跟客户相比。第三,在决定是否结成关系上,专业人士比客户自由。专业人士可以自由决定不接受某些客户,他们完全可能有别的客户。但客户则很难不另找别的专业人士。[22]威史群(R. Wessestrom)指出,“专门职业只要存在,就会有这种不平等的关系。至少在某些方面,专业人士总是凌驾于客户,而客户则总是依赖于专业人士。”[23]正是由于客户对专业人士的依赖,专业人士才对客户负有特殊的责任。这一责任的道德意义不是体现为专业人士单方面的“敬业精神”,而是体现为他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多么容易伤害别人,而不伤害别人又是多么重要。
不同的专门职业人士和客户之间会有不同程度的不对等关系,所能造成的伤害也会有程度的差别。即使在同一种行业中也是如此。例如,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就有在学校和个别家教辅导的不同。后一种情况的个人与个人依赖就比前一种情况明显。一般来说,教师伤害学生(误人子弟)没有医生伤害病人(误人性命)来的明显,但却各有各的严重性(非道德性)。在招生(包括“招硕”或“招博”)时,学生的易受伤害性就更大,一个是否录取的决定,足以影响一个学生的一生。在师生关系中,学生甚至不是接受老师的“服务”,而是把他的前途“委托”给老师。委托比服务更需要信任。贝尔斯指出,“在受托关系中,……弱者依赖强者,所以更不能不信任强者。由于一方比另一方占优势位置,他对另一方便负有特殊的责任。”[24]
在一般社会中,专家的委托人身份最明显的是医生和律师。这两个行业是职业道德规定最详细、最具体的。威廉斯(B. Williams)就此写道,“律师和医生有职业道德的详细规定,……因为(法律诉讼)当事人和病人最需要得到保护。”[25]在政治不自由、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律师行业不可能形成象医生行业的那种职业规范。许多法律委托关系中的当事人会因为政治原因而不能完全信任受托人,受托人也不可能把保护委托人当作他行为的唯一目的。所谓的“自由市场”也可能侵蚀职业道德。健保市场化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医疗保健产业化,把医疗照顾当作商品“出售”给病人,不付钱不给货,那就必然会侵蚀医疗行规原有的一条最基本的规范,那就是无论病人的经济支付能力如何,医生对他都必须救死扶伤,尽到最大的保护弱者的能力。
4.友谊
在公共生活中,友谊并不只是指私人朋友之间的密切关系,友谊指的是一个不断让陌生人加入“我们”的过程。这个“我们”也就是维系公民共同体意识的“团结”(solidarity)。达尔梅厄(F. R. Dallmayr)将此强调为民主公共政治的主要特征之一。他指出,称作为公民团结模式的友谊有这样三个特征:首先,这种友谊不是指平常意义上的“亲密”(intimacy)或“亲近”(familiarity)。友谊不是称兄道弟,而是“君子之交淡如水”,也就是亚里斯多德所说的那种“淡淡的友情”。亚里斯多德所用的“淡淡”正是watery一词的“如水”。第二,友谊也不一定是什么高调的“团队精神”、“共同目标”或“合作伙伴”。友谊是人们“彼此的相互尊重,特别是尊重彼此的差别。”第三,友谊尤其不是那种基于敌我对立的朋党关系。友谊允许冲突和分歧,但目的是达成妥协和一致。[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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