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道德习俗和公共生活
徐贲
【全文】
造成当今中国深刻社会正义危机的首先是道德资源的匮乏,而不是物质资源的匮乏。休姆说过,分配正义是既不充分富足,又不极端匮乏的社会所特有的问题。在物质充分富足的社会里,财产会成为多余无用的东西,人们的所有需要都能得到充分满足,用不着再谈正义。在极端匮乏的社会里,侵占别人财产不再算是一种罪过,正义问题不得不搁置起来。[1]社会正义不只关乎物质资源,而且还关乎“关爱”这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源。社会正义在人们的关爱既不太多又不太少的时候才有意义。如果一个社会中人人极端关爱别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么这个社会早已超越了正义的水准。相反,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人极端冷漠自私,互相仇恨残害,人不为己,天诛地灭,那么这个社会也就不可能再懂得正义。
在当今中国,冷漠自私并不单纯是个人道德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政治和经济体制有关的制度性排斥问题。由制度所造成的公民权利不平等、贫富悬殊、官贵民贱、城乡差异、有权者持强凌弱,本身就渗透着冷漠自私。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发社会成员的普遍道德冷漠。越来越多的人会问,本该由社会和国家来关爱的弱势人群为什么偏要由我来照顾?社会都不管的事,我管有什么用?而普遍的道德冷漠反过来又恰恰在容忍,甚至助长已经十分恶化的制度性排斥。在这种情况下,重视道德冷漠,关注保护弱者的公共意识不仅有社会自我建设的意义,而且还能从公共生活价值和公共道德习俗来促进经济、政治制度改革和重建。
即使是生活在排斥性制度下的人们其实也并非是本质地冷漠自私。冷漠自私只是他们对待“外人”、“与己无关者”或“陌生者”的生活态度。对“外人”自私的人可能对“家人”并不自私。人们往往以双重标准对待自私问题。绝对顾己不顾他是不对的,但是顾及了亲近自己的人(家人、亲朋、熟人、同事、同派、同党等等),而不顾其他人,尤其是不顾“陌生者”,则没有什么不对。人们觉得人有亲疏之别,只有对亲近者才须负有“特殊责任”。勃克说,“早在正义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之前,人已经在只为自己人打算了。”[2]
但是,只为自己人打算还远远不是社会正义。只为“自己人”打算的责任观会限制人们对社会正义的关心,因为社会正义涉及的是现代社会的所有成员,包括许许多多程度不同的“陌生者”。正如伊格那蒂夫(M. Ignatieff)所说,现代社会的模式不是古代的雅典、罗马和佛罗伦萨,而是十九世纪的曼彻斯特、纽约和巴黎。城市的公共生活形成了“陌生人的亲密关系”特有的“新型认同”。新公共生活发明了新公共场所,“那些大道、公园、博物馆、咖啡馆、街车、路灯、地铁、轻轨车和公寓。这些平凡的公共场所为陌生人之间形成一种新的友爱亲近提供了机会。”[3]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自己人”和“邻人”的关系扩大了,“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社会福利,……那是把邻人群体的大门向任何愿意加入的人们敞开。”[4]社会正义的对象不仅包括与我们有特殊关系的人,也包括对我们来说是“陌生者”的人们。社会正义要求我们对这两种人承担同一种具有公共生活意义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保护“易受伤害者”(the vulnerable)意义上的弱者。
一. 保护弱者和道德习俗
“责任”往往被抽象地界定为“份内应做的事”。尽责任就是主动承担,自觉自愿地去做这样的事。这样看责任,强调的是实现自我道德意志的自律。然而,在公共生活中,我们对他人,尤其是陌生者所承担的责任,尽管涉及道德自律,但更体现为一种人际相互关系的伦理约束。我在公共生活中负责任,指的并不只是我的行为听从我自己的道德命令。我负责任指的是我知道我在公共生活中的行为都会有影响他人的后果。我做什么,怎么做,不做什么,并不只是当我个人心目中的“好人”,而且还会旁及别人。我应当避免有伤害别人后果的行为,否则我的行为就会违反公共生活规范,招来众人的道德责备,损害我自己的名誉,破坏我自己的信用,等等。
那些容易受到我行为伤害的人,对我来说就是弱者。“社会弱者”并不只是一个用所谓“客观”经济或社会指数就可以限定的观念。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成为弱者,因为每一个人在一定人际关系中都可能成为易受伤害者。避免伤害弱者,保护弱者,是与每一个人有关的公共生活道德规范,并不只是社会中的一些人(强者)对另一些人(弱者)自律性质的仁慈或同情。每一个社会中都有一些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者,社会因此也就对这些特别弱者负有特别的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