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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域内的经济法冲突问题初探

  虽然各国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所采取的手段各异,但在其中不免会存在一些共性。例如国际税收方面,东道国的优先征税权也同样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虽说在号称“经济法宪章”竞争法领域,国际的多边协调仍困难重重,但是一些获得普遍接受的“非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已在一些国家的竞争法中体现出来 。
  2、 国际组织的努力
  有人说20世纪是属于国际组织的,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为国际合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消除经济法冲突领域,一些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所发挥的作用也远远超出了政府间国际组织。例如,巴塞尔协会它所制定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已被各国的所广泛采纳,极大地避免和消除了各国在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冲突。另外,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和国际保险监管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都在各自的领域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
  回顾从GATT到WTO为铲除贸易保护主义所走过的艰辛历程,现在贸易自由主义的曙光已经在眼前。抚今忆昔,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各国对本国经济的管制和干预也会越来越少,经济自由化的浪潮将会推动世界经济朝着一个更高的水平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冲突的必要性
  当代学科之间的划分日益精细,但是如果固守已有的学科体系,不对出现的新情况进行研究,这对于知识的昌明是不利的。因此,对于一些交叉的、边缘性的知识可以由多门学科进行研究。由于不同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视角不同,对同一个问题就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经济法冲突就是这样一个问题,国际经济法学是否有研究的必要呢?下面将做一个简单的探讨。
  (一) 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按照大国际经济法说,经济法中只有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的统一,很难区分哪些经济法只是涉外的。经济法的管制、干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要对纯国内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而且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含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同样有进行调整的必要。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国籍并未限制,因为它着眼点是保护在我国境内的消费者,那就意味如果外国的消费者在我国作为一名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国仍要提供救济。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定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因此,采大国际经济法说的前提下,一国的经济法都有可能纳入到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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