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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论域内的经济法冲突问题初探

国际经济法论域内的经济法冲突问题初探


姚继伟


【全文】
  对经济法冲突问题的兴趣缘于对国际私法中“直接适用的法”的关注。但是要对经济法冲突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单纯用国际私法的理论是不够的。首先,经济法理论本身的纷争使得对该问题的切入口就存在着模糊不清的境况。其次,经济法冲突与“直接适用的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对“直接适用的法”的认识仍存在较多的争论 。再次,经济法冲突的一个前提是一国承认他国经济法的域外效力,但对于域外效力几乎很少有学者进行论述,而且对经济法域外效力根据中的属地管辖权、和其他管辖权之间的区分是比较混乱的。最后,各国对经济法的域外效力的态度是比较暧昧的,一方面极力反对、抵制他国经济法的域外效力,另一方面又积极采取措施主张本国经济法的域外效力。种种因素纠缠在一起,使得人们对该问题有种云里雾里的感觉。笔者当然没有什么能耐使得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效果,在此只是陈述一番管见而已。
  一、经济法冲突的性质分析
  (一)经济法冲突产生的理论背景
  1、经济法的产生
  我国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经济法产生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它的产生有三个历史条件:第一、在经济上,资本主义的垄断和反垄断以及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是经济法产生的经济根源;第二、在政治上,垄断资产阶级与国家政权合而为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的实施,国家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增强,是经济法产生的另一根源;第三、凯恩斯主义的经济理论和政策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运用的理论根据 。
  从中可以看出经济法的本质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它与传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民法不同,它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但这决不意味着经济法就绝对地排斥正当的个人利益 。正因为经济法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按照传统的公、私二元分法,对它的性质的定位出现了困难。有的认为它是公法,有的认为它属于社会法,有的认为它以公为主、公私兼容 。在这些论争中,至少可以得出一点——经济法中的多数规范是属于公法性质的,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并且一般认为经济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主体、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社会保障 。通过这些领域实现国家对特定经济关系的管制或干预。
  2、国际私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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