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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机械复制时代的思想碎片啊……法律问题的文化范式——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那些机械复制时代的思想碎片啊……法律问题的文化范式——评《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


孙晓红


【全文】
   一个民族的法律总是植根于特定的文化,这也是法律生命力的来源。因此,“法律应该首先根据它置身于其中的文化类型来把握。”梁治平先生的这句话道出了其《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研究视角,作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系统研究的论著,该书正是在这一前提下展开。
  本书采用文化解释的研究方法,将历史事实作为文化的和符号的意义,通过阐释历史事实,探究植根于特定“文化式样”中之特定的“法的精神”。作者认为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制度不仅仅是安排社会生活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工具和手段,它们也是特定人群价值追求的某种显现。法律有“主观”和“客观”、“反映”与“创造”两重性质。本书的进路是从主观入手,注重法律制度的文化意义,追问制度安排后面的根据。
  全书看似联系松散的章节其实有一根主线贯穿其中,并且章与章之间有紧密的逻辑联系。这一主线就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古代法)中,无个人、无私权、无私法、无对财产的尊重;而这一切都是为了服从文化的最高价值——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人与自然及宇宙(天道的)的和谐。这里的和谐,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启蒙思想家的自然状态一样,是无须证明的,自然——天道本身便是和谐的、完满的、可欲的。作者从以下各个方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上述特质进行了抽丝剥茧式的分析论证。
  作者首先论证了中国古代国家并非阶级对抗的产物,而是政治性亲族集团之间征服的结果,所以,它采取了家国合一的族姓统治形式,在旧的“家”的组织里面灌输以新的政权的内容。而连接家国于一体的就是——礼。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泛道德化、法律与道德合一、贤人政治等等许多堪称为特色的东西,或源于这一传统,或与它有密切关系,且都是这个“家国合一”秩序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者认为中国古代法中的“法”完全没有“西方法”概念中的“权利”内涵。“法”字的含义一方面是禁止,另一方面是命令。要保证令行禁止,便不能没有得力的手段,这手段便是刑罚。法就有了刑罚的意思。儒法两家在这一点是共同的,即视法为禁条,也是儒法能够合流的前提条件之一。视法为刑,视法为禁,视法为“王者之政”构成了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根本特征之一,而且这种观念本身在五千年的中国文明史上据有一个特殊的地位,是我们理解中国文化性格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者指出,以“孝”为原则的家族组织里不承认“个人”的存在。子女在家中无独立人格、地位,亦无独立意志,更无私财,这种文化意味着抽去了“私法”赖以生长、发达的社会基础。同时中国历史上的商人从未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出现过。家国合一决定了富贵合一,其核心是“因富而贵”,是使对财产的享用完全服从名分的要求。贱商、重农抑商贯穿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国家阻止了“市民社会”这样一个自主领域的出现,也就说明了何以在中国古代没有能产生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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