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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荷兰的董事及经理人责任险

  “董事险”可以直接承保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的过错行为之诉而引起的且公司本身并不负责补偿的由董事和经理人个人承担的经济损失。如果公司本身对这部分损失对董事及经理人负责补偿,那么“董事险”也可以继而对做出补偿行为的该公司进行补偿。
  尽管“董事险”渐渐成为公司保险的一项重要核心组成部分并且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个人法律责任起到了相当的保护作用,免责事项的不断增多使得学界对“董事险”真正的可用性(availability) 提出了质疑。(4)在此,一个问题自然地被提出了:是什么真正影响(假如还不能说是“决定了”)“董事险”的可用性(除了经济学上的因素) ? 是什么导致了如此众多的“限制”、“免责”以及保险合同的实质性的变动? 既然“董事险”是建立在董事及经理人在一定的法律制度下依法承担个人金钱赔偿责任的基础上的,那么考察“董事险”的实践和公司管理责任立法的互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下本文将通过对荷兰相关制度的分析予以探析。
  二、荷兰的管理责任立法和董事及经理人责任险
  “董事险”是随着公司董事和管理者个人责任立法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董事险”总是被动地跟随管理责任立法而变动。历史经验已经证实,“董事险”对公司管理责任立法同样具有相应的反作用。
  荷兰的公司同时拥有执行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 ,荷兰语称为:bestuur) 和监理董事会( supervisoryboard ,荷兰语称为:raad van commissarissen) 。执行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职能,监理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和公司的一般事务,并且负责向执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董事的义务与监理董事的义务在法律上出于不同的渊源。这是因为执行董事和监理董事在公司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职能。执行董事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管理工作,而监理董事则起到监督执行董事的作用。如果以下基本条件满足的话,一个董事将负有个人责任:一项义务的违反,公司损失得以造成,义务的违反与公司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一般来说,执行董事根据民法第2 卷第2 节第8 条(5)负有合理义务(the duty of reasonableness) 和公平义务(the duty of fairness) 。该条规定:一个法人和根据法律或公司章程而为其服务的有关人必须按照合理与公平的指示相互对待。根据第2 节第9 条(也许是涉及公司内部责任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 ,执行董事也可能因其不合理/ 不恰当地履行义务而承担个人责任。根据第2 节第95 条a 项和第2 节第207 条a 项/ 第98条a 项,执行董事也可能因为违反提取资本规定而承担个人责任。在调查程序中,根据第2 节第354 条,一项不公正的决策或令人不满意的事件处理过程也可以成为个人责任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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