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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是司法改革的新方向

  无论以上哪种诉讼模式,都有一个致命缺陷,那就是法官高高在上。要么固守清高,眼里只有抽象的法律,漠视一切,威严是威严,但也冰冷刺骨,还往往让正义从法官眼皮底下溜走;要么颐指气使,高人一等,神气是神气,越俎代庖却未免失当。他们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包括法院、法官、原告、被告、律师等不在一个平等的的地位上、和谐的氛围中完成诉讼过程。当事人的概念就是矛盾对立,唇枪舌剑,永远争斗不休;法官则生杀予夺,高高在上。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不断证明,这两种诉讼模式均难以充分满足现代社会妥当解决社会纠纷的需要。法官的一纸裁判,往往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实体后果,要么使诉讼遥遥无期,当事人不堪诉累;要么草草结案、结案了事,而非案结事了。在司法权威意识尚未很好树立的我国,遥遥无期式、结案了事式、只管法律是非不管实体后果的司法裁判,都是产生各种上诉、申诉、上访、信访的重要原因,导致民间矛盾始终不能很好消除,影响稳定和谐的社会格局,司法的社会效果很差。
  多年来,我国法院一直致力于司法方式的深化改革。面对社会转型期的司法局面,今年一月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法院肖扬院长首次提出“和谐诉讼模式”。 他指出:“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最近又专门在人民法院报上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对“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司法概念加以详细解读。他指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能适应中国转型时期社会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我国诉讼模式转换的基本方向应当是构建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这是社会主义诉讼制度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完善我国诉讼立法,优化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他认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人共同促进的作业。法院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是和谐主义诉讼模式运作的基本机制,不仅仅要在法律程序上解决纠纷,还要让社会关系恢复到或者达到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
  由此看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摆脱了单纯从诉讼技巧、诉讼程序上解决纠纷的狭隘视野,将司法诉讼作为一项所有人均可接近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是一种恢复性司法,着眼于当事人争议的彻底消解。它是实现诉讼程序从对立走向合作、从对抗走向协商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代表了一种以人为本的新型的正义观,体现了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和当事人意志表达的真实自由,充分兼顾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诉讼哲学的超越,是诉讼功能、价值的本旨性回归。因此,我们可以说,司法和谐是诉讼的理想模式与圆满状态,是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是每一个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当事人之福,是他们所喜闻乐见的全新的司法改革举措。而这,正是每一个司法工作者都应该孜孜以求不懈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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