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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再来分析《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原《税收征管法》分别在第17、20、21、22、26、29、30、36、49、56条中规定了纳税人有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免税权、索取完税凭证权、追索赔偿权、索取收据和清单权、申请退税权、保密权、拒查权、拒付权、复议和诉讼权。
  这些规定虽然建立了对纳税人保护的基本框架,但规定都比较模糊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并不能很好的起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作用。另外,由于当时的立法背景,对于行政机关权利的约束的规定也显得很单薄。
  在新的《税收征管法》中,对以上各条都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值得肯定的是在立法宗旨的变化,第一条修改增加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明确要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对征税机关的税收征管权的限制
  ⑴ 第5条:进一步强调了“依法”征收。
  ⑵第10条:新增对税务机关内部制约、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的规定。使权力制约有了法律上的明确的规定。
  ⑶第11条:对职责相对应做出了规定。
  ⑷第12条:规定了回避制度。
  ⑸第28条:从现实的情况出发强调了税务机关不可以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并对农业税做出了特别的规定。
  ⑹第29条:对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征税权力加以限制,使纳税人抵抗不法税收有了依据。
  ⑺第35条: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税款的事项做了具体的列举。虽然范围比原法有所扩大,但明确了核定税款应依据具体的法律。
  ⑻第38、42条:对保全的范围和程序加以限制。明确了个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⑼第41条:对行使税务保全措施的机关加以规定,排除了其他机关滥用保全的可能。
  ⑽第54条:对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的过程增加了需一定级别税务局长的批准的规定。使纳税人的利益在税务检查的过程中有所保障。而且,本条还规定了税务机关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为的用途。
  ⑾一些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强化了职责的规定。
  2、对纳税人权利的直接规定
  ⑴第7条:新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⑵第8条:新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知情权、保密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⑶第13条:特别强调了应为检举人保密的机关,使责任主体更加明确。并指出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避免由于国家机关之间的推委给检举人带来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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