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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探讨

  2、 纳税人权利的微观方面
  微观层次上的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5]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体现在《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纳税人的去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之现状
  从上述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阐述来看,在基于其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对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各国对于纳税人的权利是怎么保护的呢?这里以美国和我国为例作为比较研究。
  (一) 美国[6]
  美国十分重视纳税人权利保护,既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又在《国内收入法典》及各专项税收法案中有详尽的规定。1996年《纳税人权利法案Ⅱ》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包括:⑴免费获取资料和帮助的权利;⑵保护私人信息和金融信息机密的权利;⑶获得税务工作人员公正、及时、热情的职业化对待的权利,以及提出建议和抱怨的权利;⑷征收会面的录音权和相关资料的复印权;⑸税务委托代理权,依法缴纳最少的税款,且只对正确的税款的负有责任;⑹延期申报权;⑺陈述、申辩权;⑻知情权;⑼税务复议权;⑽税务诉讼权;⑾强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⑿请求移转管辖权;⒀税务处罚申诉权;⒁税务处罚豁免权;⒂退税权;⒃申请减免税的权利;⒄申请延期纳税的权利;⒅获得特别帮助的权利和权益受保障的权利。
  1998年的法案对《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修正与增补,其主要精神与特点如下:⑴征纳主体权利平等;⑵纳税人所获得的纳税服务更全面;⑶纳税人隐私权和机密权的保护加强;⑷司法程序性权利强化;⑸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⑹有减轻对纳税人处罚的趋势。
  此外,在美国,纳税人的权利能够较好的得到落实,这与美国人追求自由、平等,公民重视自身权利的保护,法制意识强的历史文化背景也有关。
  (二) 我国[7]
  由于我国没有税收基本法,在宪法中的规定也仅有简单的一条。《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虽然这条规定既明确了国家可以向公民纳税也明确了向公民征税要有法律依据,但是从法律条文来看更看重的是公民的纳税义务而没有给予与义务相对等的权利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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