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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担保公司立法规制问题探讨

  (五)信用法律体系
  信用担保须以信用为前提,普遍的守信行为是交易能够持续进行并不断扩大、信用担保业能够持续运转并稳步发展的必要前提。因此,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至关重要。
  1.建立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要通过立法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信用信息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发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7]政府应以法律的形式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大力扶持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2.建立社会征信体系。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守信约束体系,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各经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但是,准确的信用评级是建立在全面而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之上的。我国的社会征信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征信制度。为此,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专业化、权威性的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共享工作。
  3.建立社会信用评级体系。我国信用评级存在着评级意识缺乏、信用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缺乏科学的评级指标和方法等问题。加强、完善我国社会信用评级工作,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和健全我国的信用评级组织体系。二是尽快扩大信用评级的覆盖面。三是提高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注释】本文是在作者硕士学位论文《商业性担保公司立法规制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删减而成。作者系武汉大学2006届法律硕士,现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工作。 
   李庚寅、周显志:《中国发展中小企业支持系统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 叶湘榕:《论我国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商业经济与管理》2004年第2期。 
   参见郭明瑞:《担保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朱力:《担保公司生存危机催生“信监会”》,《中国产经新闻报》2004年7月27日。 
   张利胜、狄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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