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务范围及资金运用的限制
担保公司也应该按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原则,加强自我内在约束,稳健经营。因此,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及资金运用要有一定的约束与限制。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对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提供担保,住房贷款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出口融资担保等其他各类信用担保业务,信用调查与咨询评估业务,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担保公司的资金运用,应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此外,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不得投资于流动性差和风险过高的项目,如担保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进行股票买卖,不得向企业投资,不得投资于房地产等。
(三)风险控制机制
担保公司自身的风险控制问题是担保公司所面临的最大和最核心的问题。完善的风险控制应包括风险内控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1.风险内控机制
风险内控机制是要求担保公司自身要建立起风险防范与控制的制度。其一是担保条件控制。担保公司应制定信用担保的受理标准,严格要求被担保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二是担保评估制度。担保公司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信用担保的安全性。其三是担保业务流程控制。对此可借鉴日本的立法,日本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立法,规范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担保机构实行分级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使担保的操作程序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
2.风险补偿机制
风险补偿是指担保公司应建立准备金制度。为了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或亏损,担保公司应及时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代位补偿的支出准备、因追偿失败而发生的损失以及冲抵担保机构未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这两条的规定立法可以借鉴或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