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担保公司立法规制问题探讨
胡金刚
【全文】
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历史较短,但发展迅速。信用担保在促进资金流通、提升社会信用、改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信用担保业成长过程并不健康,运行状况并不理想,存在着相关立法缺位、缺乏统一监管、业务运作不规范、潜在风险大、担保机构数量增长过猛等诸多问题,担保行业基本上处于无规则运作的状态。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一类重要的信用担保机构,也存在着性质不明、定位不清、缺乏完善的风险控制、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与核心在于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因而亟需从立法上对其进行统一规制与管理。
一、担保公司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
我国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相关立法却十分缺位,在担保体系的建设及担保行业的运作上,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和保障。虽然我国已出台了一些有关担保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立法层次较低,多以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主,“试行办法”、“暂行规定”居多,对担保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极为不利。此外,已出台的信用担保配套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的问题,使得担保公司的运作无章可循、无所适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直接影响到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2.风险控制与管理能力差,潜在风险大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担保公司普遍以风险很大的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大多还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控制与分散机制,担保风险主要还是靠经验管理来控制,经营风险很大。此外,我国担保公司普遍规模小,而且缺乏资金补偿渠道。如果规模上不去,那么由于杠杆倍数的限制,业务量也会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代偿,担保公司的经营就有可能难以为继,潜在风险非常大。
2. 缺乏与银行的协作
我国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没有形成一种协作关系。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十分有限,目前,全国与国有银行有协作关系并与其保持长期合作关系的担保机构不足担保机构总数的60%。[1]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虽然同样都是经营风险的机构,然而它们所处的地位却极为不平等,在贷款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大多数担保公司与协作银行在担保关系上普遍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承担较少义务,担保公司几乎承担着全部风险。
3. 社会信用环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