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确定政治机构包括行政机构的目标,行政法应当保障行政权为
宪法规定的目标服务,除了保障人权的目标之外,
宪法还会规定众多的相对具体目标,这些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推动,因此,行政权的决定对实现
宪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行政法是
宪法的具体化,是控制行政权的法,所以对
宪法目标的实现应当具有促进作用。
宪法确认全体幸福是政治机构的目标,因此,行政权应当为公共幸福而存在,行政法也应当维护公共福利。当然,如何判断全体福利、公共利益,也应当由人民决定,而不能是官员说了算。
宪法除了确定人权保障和全体幸福的目标之外,还明白表达了各个
宪法原则,如人民主权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人人平等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等,行政法重新确认这些原则并且保证这些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这些原则制约行政权,是行政权的规矩、绳墨,行政权不能越雷池一步。另一方面,这些原则也是公民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的武器,如果行政权违反这些原则,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民有权依据
宪法、行政法所明白确认、“不可争辩”的原则,“反抗压迫”,或者对行政权提出控诉,或者罢免行政官员,甚至推翻政府。
宪法确认公民行使权利的界限,公民行使权利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不能突破法律的界限,因此,行政权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必须以法律为准。另一方面,“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自由”,行政权不得禁止法律所未禁止公民所做的事情,也不能强迫公民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可以自由地行为,不受行政权的干涉,公民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法外的任何义务。
宪法确定主权源于人民的原则,行政法就应当明确行政权来自人民的授予,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权力,也就是说,对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不能越权行政,越权无效。行政机关行使法定权力也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不能违背法律确定的目标,滥用职权,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