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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中的行政法思想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正当程序雏形
  《人权宣言》第1条已经明确了平等的宗旨,第4条对自由的定义中也暗含了平等的成分,而第6条则更加明白的表明了平等原则及其内容:“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宣言第13、14条关于赋税的规定也含有人人平等的意义在内。
  如果按照中国式的理解,宣言第6条的内容概括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当更加准确,因为它不仅表明公民在受法律保护、守法方面的平等,而且表明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立法或者选举立法代表。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意志包括每个公民的意志在内,当然,按照卢梭的理论,公共意志是消除了大家意志中互相冲突的部分。不过,宣言体现出来的思想与卢梭的理论有不同之处,就是肯定了代议制,而卢梭是明确反对代议制的。宣言在这一点上比较现实。另外,这种平等还包括担任公职权利的平等。并且这里的平等是彻底的,不论出身、种族、民族、性别、财产多少等等的任何差别,所有公民一律平等(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以外)。但是,法国1791年宪法曾经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凡不符合财产资格规定的消极公民,均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见实现人人平等原则是多么艰难。
  宣言第7至第8条规定了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其中第7条规定:“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段,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罪犯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三个条款都是围绕刑事问题规定的,第7条针对的是正当司法程序,第8条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而第9条则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另外还包含了刑罚必要和从轻、禁止酷刑等人权原则。就刑事领域来说,这些规定在当时无疑是相当先进的,体现反对封建刑法制度、树立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和法治原则的思想,这在整个人类法制史上都是闪耀光辉的篇章。这些规定与美国宪法第5条的正当法律条款有相似之处,是正当法律程序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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