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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中的行政法思想

  关于美国的《独立宣言》以及1776年弗吉尼亚州的权利宣言对法国《人权宣言》的影响则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德国的佐治·杰林克在其著作《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认为,《人权宣言》与17、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没有直接的的联系,而前述弗州权利宣言倒是《人权宣言》的蓝本。但是E·卡西勒认为,法国宣言是启蒙运动的产物,这场运动使启蒙思想在法国早已流行了,导致了《人权宣言》的诞生。[3]我们认为,美国的人权思想渊源于英法等国17、18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这一点无论是从美国革命先驱者的著作中还是《独立宣言》等文件的内容中都有明显的证据。其中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思想对美国影响最大。但是,在美国革命与建国的实践中,这些思想又经过消化和发展。当然,《独立宣言》等文件反过来对法国革命以及《人权宣言》显然也是有影响的,这一点从两者内容的比较中可以确定。另外,潘恩曾参加了宣言的起草,宣言的头三条基本是按照潘恩的意见确定的。而潘恩曾积极参加美国的独立战争,利用“天赋人权”的思想为美国独立战争作国出色宣传,那么美国人的思想无疑也会被潘恩带到法国,带入《人权宣言》。
  二、自由作为行政法的前提
  《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由、财产、安全等等。所谓政治结合无非是组成社会、建立政府,其中包括狭义的政府即行政机关,这就是说行政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自由,自由是行政权的的前提,也是行政法的前提。宣言第4条对自由进行了界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11条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以自由作为行政法的前提,因为自由是行政权和行政法的来源,即产生行政权和行政法产生的原因。按照古典自然法的理论,在国家、法律产生之前,人类生活在“自然状态”,享有“自然权利”如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是由于存在“不安全、不方便”或其他原因,人们签订“社会契约”,组织政府,“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们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 [4]美国《独立宣言》很好地表达了这一思想,其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说自明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由创造者赋与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为了取得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从被治者的同意中产生出来的;任何形式的政府,当它对这些目的损害时,人民便有权将它改变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用以组织其权力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法国《人权宣言》的宗旨与之类似。总之,这些都说明行政权来源于人权或自由,自由是本,行政权是末。为了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和更好地保障人权,人们才制定行政法。只有以“自由”为前提,行政法才不会本末倒置,才能避免行使行政权的人民“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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