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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下的自由——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

  五、结语
  或许美国国防部当初建立互联网时没有想到它在今天的神奇和荒诞,不仅创造了世界变得越来越少的地球村的神话,而且也让色情、丑恶、暴力和欺诈在互联网上上演。“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暴力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发表自已的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18] 在网络的世界里,人们遨游在虚拟空间自由自在地享受它带来的快乐,自由地发表自已的观点和想法,但是,我们谈到自由的时候,我们并非仅仅意味着免于约束或强制,也并非意味着可以做任何我们想做的事情,而不论这种事情是什么。……我们所珍视的自由是一种做或享受某件值得去做的事情、某件我们可以同其他人共同去做或者去享受的事情的实际权力或能力,19世纪英国法权哲学代表人物格林如是说。因此,网络世界里的自由也需要珍视同他人共同享受的实际权力,换言之,它需要进行控制,才能使他人与自已一样自由。那么这种自由的限度是什么呢?哈耶克给了我们一个回答,他认为,剥离掉一切表层以后,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亦即“法治的政府而非人治的政府”。[19]也就是说,不管哪种自由,都是宪政下的自由,而勿论它是现实中的言论自由,抑或是虚拟世界里的言论自由。
  
【注释】 参见:http://news.sohu.com/1/0404/62/subject219996237.shtml.2006年12月25日访问 
   参见:http://www.jk366.com/life/shengcunkongjian/shehui/2006-05-10/142574_2.html.2006年12月25访问 
   Nowak,John E. Constitutional Law .5th ed. Minn:West,1995,1160. 
   521V.S.Washington.Federation Supreme court,1997. 
   詹姆斯M伯恩斯、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美国式民主》(中译本),谭君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P109-110 
   胡建淼 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71 
   胡建淼 主编《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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