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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下的自由——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

  上述原则各有侧重。第一个原则强调了现实有害性是限制自由的根本,否则就不能加以禁止;第二个原则是指言论自由时要对公益进行维护,不得损害公共秩序和公共福祉;这些原则也对限制自由言论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第三个原则就是要求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事前进行限制,第四个原则要求给予尽可能多的补救方式以防止对自由的侵犯,最后一个原则说明限制自由时必须是产生了确定的伤害。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需要给予充分的空间和尊重,只要它不使重大利益受到现实即刻的伤害。在这里,我们看看美国两个著名的案例是如何维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在A.C.L.U.V.Reno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就否决了《通信严肃法案》(CDA)中关于限制向未成年人传播下流和明显令人厌恶的信息规定。[14]大法官Stevens 在判决书中写道:基于宪法传统,在缺乏明显证据的情况下,人们假设政府对言论内容的管制可能侵犯,而非促进观念的自由交换,在民主社会中,鼓励表达自由的好处比任何理论上未经证实的检查利益来得重要。这一判决影响深远,重新树立了美国人民对言论自由的信念,也给了网民在自由的空间里隐匿自已身份提供了保障。在Columbia Insurance V. SeesCandy.com案件中,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要求通过I.S.P确定几个匿名被告的身份,法院首先承认被告的匿名状态可能是现实中审理原告所受冤情的一个严重障碍,因此,为了给受害的一方提供一个能够寻求到救济的诉讼机会,那种一般不允许对无名氏的被告提起诉讼的传统,以及原来在起诉条件方面所执行的严格标准都应有所调整和缓和。[15]为此法院设置了一个检验程序,即四个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结果原告无法通过“经得起抗辩”这一关,从而维护了网络匿名用户以匿名方式发表言论的权利。两个案例确立了“网上言论自由权”和“以匿名方式发表言论权”都应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具有重大意义,它都是以宪法下的自由为基调进行判决,确保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但是我们应看到,它只是对宪法下自由一方面进行了确认,而没有对有违宪法自由的惩处。在本文的“铜须事件”里,始作俑者的恶搞和煽动,对铜须本人、家人及其所学校造成的严重后果,却是对宪法下自由的严重践踏,完全应该承担责任。网络言论自由规范不仅要探寻宪法已给予保护的利益,更应防止过分言论权利的自由扩张,因为它会使整体的宪法权利大厦受到损害,每个人在网络的世界里就不会再有真正意义的自由,而是随时处于恐惧和防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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