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下的自由——以网络言论自由权为视角
邓晔
【摘要】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管它是在现实世界还是在虚拟世界里。自由只能是相对的,因为如果人人都有绝对的自由,那么自由也就不存在了。本文就是针对当前出现的网络言论自由中的规范缺失进行探讨,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规范定位和法律控制进行论述,指出自由必须是在宪政下的自由,而不能游离在宪政之外。
【关键词】网络言论;宪政;自由权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提出问题之前,我们看两个案例:一个是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裸死宿舍中一案,在网名为“风中的追赶者”的发起下,建立了网上的天堂墓园,从而引发起各大媒体、网站的大肆渲染,在众多代表民意的网友的压力下,此案历经波折,五次尸检、六次鉴定,最终于2006年7月10日落下帷幕。由于此案主要是在网络下的推动才有如此之久的旷日战,因而它被誉为“中国第一网络大案”。[1]另一个是2006年4月发生的铜须事件,在网名为“锋刃透骨寒”将其妻与铜须的聊天记录及一夜情公之于众时,铜须成了众矢之的,漫骂、谴责、威胁、江湖追杀令就对其进行围攻,使其本人、家庭和学校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随后作恶者声称是杜撰并立马人间蒸发,此事被称为2006年度最具轰动性的网络事件。[2]笔者提出这两个案件,并非对其结果进行关注,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批判和反思。两起案件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以网络作为媒介,在全国各地的网民齐声的推动下,从而改变整个事态的进程。一个是对司法审判的审判,一个是对道德伦理的审判,折射出网络时代对现实生活的巨大影响力。作为一名法律人,从这两起案例中更应看到的是法律的缺席,由此,我们不禁提出以下问题:如何对待网络中的言论?怎样去规范网络下的言论自由?本文就是从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规范定位和法律控制进行论述,指出网络下的言论自由必须是在宪政下的自由,而不能游离在宪政之外。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功能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人民传统的交流方式。无论你身在何处,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你都可以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目标。从价值功能上说,网络言论自由具有以下功能:(一) 促进自由功能。人的自由有身体的自由和精神的自由,其中精神的自由包括想像的自由和表达的自由。在传统社会里,传统观念“祸从口出”对人们自由表达思想产生了禁锢作用,言论自由只能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空话,人们无法真正实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在网络上,由于“匿名使他们被认出的概率变小,同时也减轻了他们对报复的恐惧”[3],所以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思想,这是传统的表达媒介所无法比拟的,因而促进了自由。(二)推进民主功能。传统的交流和通迅方式,难以在真正的程度上体现民意,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当前有些地方政府的“网上议政”、“网上办公”就是为更真切反映民情民意而设的。(三)交流便捷功能。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你就可以同世界上任何一个朋友进行交流,你也可以把自已的思想让网民与你共同分享,这种便捷的交流在以往是无法想像的,网络的存在让世界变小,加速了不同国家、地区和人群的交流。(四)弘扬正义功能。近年来出现的黄静案、刘涌案、孙志刚案,由于网络上的民意,对司法机关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我们不应责备它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更应看到那是公民对正义一种呼求和渴望。这些案件几起几落、一改再改等都离不开网络言论的推动,从而使判决的结果更进一步接近正义。但是“网络的内容就像人类的思想一样丰富多彩”[4],它有鲜花,也有荆棘;它可是天使,也可以是魔鬼。因此,我们在看到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价值时,也不能忽视其负面的价值:(一)片面性。网络言论由于其固有的虚拟性,使其中的观点带有极大的片面性。黄静案中,在其母及“风中的追赶者”的刻意操作下,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在网上得以体现,但它却能混淆人们的视听,从而失去正确的判断;(二)非广泛性。据统计,网民的成分非常复杂,有未成年人、工人、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但是其中占绝大多数的,尤其是在网上跟帖的人是其中一部分人,尤以20岁左右的年轻人为主,他们的观点没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都是因为群体效应而产生的。(三)缺乏理性。网络上的网民大多数都是80后生人,他们有激情,有理想,也有正义感,但是由于太年轻易于受到情绪化的影响,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四)欺骗性。网络本身是个虚拟的东西,它上面的言论大多无法考证,因而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在铜须事件上,我们可以看到广大的网民是如何被“锋刃透骨寒”一步步引向被欺骗的境地的。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两面性,我们更应对其进行规范,以使其在健康的道路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