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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

  就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制度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定休假日工资支付、婚丧假期间工资支付、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在这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履行正常劳动义务时应得的工资额支付工资。另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就禁止克扣工资制度而言,《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另外,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属于“克扣”的范围:1. 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就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而言,工资基金管理是我国特有的保障工资支付的一种手段。所谓工资基金,是指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设置的用于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给全体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专门货币基金。国家对各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提取、储存和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即工资基金管理。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发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凡属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部分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这样,工资基金就成了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唯一直接资金来源和可靠保障。按现行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发[1985]1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的相关规定,我国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措施有建立工资基金管理专户、计划管理和银行监督等三项。
  就欠薪支付保障制度而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对欠薪支付保障仅有零散的规定。例如,在破产财产的清偿程序中,欠薪被列为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在追索劳动报酬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困难企业应当从其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定资金,用于支付所欠工资,等等。在地方法规方面,深圳市大胆借鉴香港的企业破产欠薪保障立法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本市实际,于1996年10月制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有关欠薪保障的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他规定欠薪保障实行缴费与共济、垫付与追偿相结合的原则,并且就欠薪保障机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的垫付和追偿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拖欠工资已成为较常见的现象,因而,从我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深圳市欠薪保障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性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国企改制与工资支付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2003年12月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意见》在第一部分“健全制度,规范运作”第九段中指出,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意见》对改制企业工资支付制度进行了专门的强调和指导,并突出对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改制企业的欠薪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付出一定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劳动者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和安定。从权利性质上说,劳动报酬权是公权与私权的结合。报酬权不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问题,也是国家应该确保劳动者必须实现的权利。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保护职工劳动报酬请求权和支配权成为改制中确实保障劳权和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均对工资支付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规定。2001年10月修订后的《工会法》第26条就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在改制过程中的工资支付保障方面,工会对改制企业的工资支付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引导和规范改制企业工会的职能和地位,切实和充分发挥改制企业工会的作用,对改制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是劳动立法中工资福利方面重要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经营和运作起着普遍而重要的引导和规制作用。在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和情况则更为突出。而在国企改制这一动态过程中,却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使得工资支付制度的执行受到了冲击和破坏。各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企业资产的核定与评估等事项,也使得国企改制中的工资支付的基础特别是工资基金在名义上不再存在。根据我国国企改制的实际情况,需要予以特别情调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则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即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工资支付的保障方面,企业职工欠薪保障方面,法律责任和调查追究方面。分别对国企改制的三个重点领域进行了探讨,以下详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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