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规定》规定了以下要点:一是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界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二是明确了最低工资监督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依据。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四是允许不同地区存在标准差异。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本规定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五是规定了最低工资的调整周期。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规定》还对最低工资范围例外情况和争议解决机制进行了规定。
(二)国企改制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由于长期生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以及在我国经济成分中的重要地位,国有企业改制今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困难和复杂得多。企业产权问题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作为国企改制中的主要组成和重中之重,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点和焦点。但无论是从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属性的意义上分析,还是从现时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的层面上探讨,无论是从国企改革的历史积累型成本的特性来研判,还是从企业改制和市场运行的法治化的角度来解读,企业职工基本劳动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必然是现阶段国企改革的取向要义和原则基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市场化取向的应有之意在于效率与公平并重,抑或在特定发展时期以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但是作为社会正义法理和保护弱者的现代法治理念取向,劳动者依然应当被给予更多的价值眷恋和制度保障。
在当前国企改制的进行过程中,部分国企经营者单独和联合相关改制主体,以企业改制为借口,大肆侵吞和搜掠国有资产,任意侵犯国企职工合法正当的劳动权益,给国家和职工带来极大的损害。而在此过程中,尤为突出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和其他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据上海市法院的统计资料,2003年上海市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中,关于国企改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高达81%,这一比例反映此类争议在劳动纠纷中的普遍性和现实性。 在此背景下,改制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渐变转型的过程中,顺应我国劳动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基本理念,成为了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改制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之重要组成的劳动报酬权,劳动立法对其的确认和保护不仅体现在总体和宏观上对职工劳动报酬作出框架性的规范和指导,还体现在基本公平理念下对劳动力市场缺乏弹性行业和企业的职工,以及效益低下的改制企业中的职工劳动报酬权给予特别规制和保护。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正是在此种背景下突显其人文关怀和重要作用,国企改制中混乱的企业分配制度开始变得有序,职工基本生存权利也得到有效保障。在基本工资保障制度的前提之下,再行设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依托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将最低程度的劳动报酬保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最低工资“之
劳动法属性逐渐降低,而社会法属性逐渐提升”,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则更为详尽的体现和反映。国企改制本身涉及职工劳动关系的重新调整,而改制这一社会转型的需求同时推动国企改制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和取向社会化的基本原则和思想。最低工资在职工劳动报酬权保障中,兼具最低保障线和社会安全网的双重功能和作用。
对改制企业而言,职工的最低工资保障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其一,从改制参与主体而言,国家资产的代表者、企业经营者、新进入的投资者均有其相应的机关组织和法人机构作为交涉代表,而在我国现阶段,工会的缺位使得改制企业职工群体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代表机构,即便是维护基本生存的劳动报酬都可能无法兑现;其二,从改制的程序设计而言,改制进程的启动和进行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改制企业则依据本企业实际情况设计和制定相应的方案,职工却没有相应的制度内实际存在参与和交涉的渠道,职工自身的最低生活标准的要求无法有效传达; 其三,从改制成本负担而言,国企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福利保障的彻底解决实际上是一个历史帐的问题。在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当前,国企改制的成本依然是由本不应有其承担的改制职工来承担,如工资福利的理算往往根据改制企业的经营效率来拟定,而并非站在历史演进的角度上,不认为早期国企的所有者实际上均是国家这一当然实体。不同区域、行业的改制企业工资水平应当加以适当衡平并给予最低数额约束,以体现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根据《
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改制企业应当做到依法改制,确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并承担最低工资的给付义务。在改制企业最低工资实施方面,相应规范性文件对此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其一,为了保证改制企业支付职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国家规定了具体的保障措施,要求改制企业必须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的10日内将该规定告知本单位职工。其二,改制企业基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其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改制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三,在劳动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职工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如果不是有于本人原因造成的,改制企业也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向职工支付工资。其四,改制企业职工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等照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五,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不得拒付劳动最低工资。其六,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改制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按时、日、周、月确定的相应的最低工资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