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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

  其三,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提倡推行各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如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等,并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改制企业应当以岗位测评为依据,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并提高关键性管理、技术岗位和高素质短缺人才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职工个人工资根据其劳动贡献大小能增能减。改制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随之上下浮动。改制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特点,采取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其他分配形式,本身是对职工劳动报酬的配置方式。应当坚持与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真正形成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这样从基础制度上形成劳动报酬的科学形成机制,以保障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取得权。
  其四,随着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国企改制及企业内部分配改革过程中,逐步引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更好地发挥市场对劳动力资源配置与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根据劳动社会保障部2000年10月颁布并施行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依据《办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同时,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办法》在劳动报酬确定权上给予了改制企业和职工对话和协商渠道,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地实现。
  三、国企改制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一)职工劳动报酬权保障之一: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依法规定的,当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应当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劳动报酬,即工资的法定最低限额。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法定工资额以下的工资;只要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就不得少于法定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关于最低工资的立法,最早出现于19世纪末。专门最低工资立法的发端,始于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1896年颁布的具有试行性的最低工资法令,它规定在6种行业中委托产业委员会决定最低工资率。 1909年,英国模仿澳大利亚制定了最低工资立法。一战以后,最低工资立法开始在各国盛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劳动者保护理念的提升,最低工资立法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最低工资立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从早期的女工、童工和非熟练工人,发展到后来包括所有行业、职业或工种的工人。同时,国际劳工组织还通过若干项关于最低工资的公约和议定书,明确要求各成员国都应承担最低工资立法的任务。从立法名称上讲,世界各国通例均是将工资保障称为最低工资制度,而唯有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基本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的设立是政府为了保障经济上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而对劳动者之劳动条件的最重要条件——工资,进行最低基准的限定和约束。 劳动者相比用人单位,往往处于天然的相对弱势,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最低工资的数额调节,来控制社会总体经济发展以及维护产业界的公平竞争。而在经济学意义上,最低工资立法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却是一个理论界、企业界和劳工界热烈讨论的焦点,并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其辩论要点在于:一是最低工资立法是否会导致失业增加,二是最低工资立法是否会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三是最低工资立法是否会导致劳动力的地域间随机迁移而不利于地区平衡发展。 尽管经济意义上的最低工资立法还有不同意见,但在法学理论层面和立法实践运作中,保护弱者权益理念和各国最低工资立法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的原则。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最低工资规定》(自2004年3月1日施行,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第1条指出,《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规定》第2条还指出,该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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