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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与职工劳动报酬权保护

  劳动报酬谈判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谈判和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标准的权利。其核心是协商劳动报酬的水平,即协商确定自己劳动力的价格。在一切资源要素均进入市场调节的现时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确定也进入劳资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从法律上的关系来看,劳动者的劳务提供与使用者的工资支付乃是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是私法上债权债务之契约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报酬的谈判权本应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国家不应予以干预和调节。但随着现代以来社会基本人权和劳工权益保障运动的兴起,私法自治在保护劳工和社会弱者权益的旗帜下被打破,政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始干预劳动关系。劳动立法对劳动报酬谈判权的干预,是从规定最低工资制度开始的。就双方而言,任何一方都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是劳动者自愿在低工资条件下劳动也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此外,双方谈判还要受制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同样是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
  报酬劳动报酬请求权是在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请求权的产生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并非强调在劳动者付出劳动成果后。这除了考虑到劳动报酬的先予支付的实际情况外,还主要是明确劳动报酬的支付并不易实际劳动的完成为必要条件,如假期工资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能劳动的情形下的工资支付等。劳动立法根据劳动报酬具有生活保障价值,赋予其优先于一般债权获得清偿的属性。因此,报酬请求权在实现上具有了更大的优势。劳动报酬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不过与一般的债权不同,基于“工资优先原则”,报酬请求权具有法定优先性。这主要表现在:在用人单位歇业、清算或宣告破产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得到法律的绝对优先保护。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应有之意还在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货币的形式完成工资的支付,非经劳动者允许,不得以实物、特定权利等为工资支付手段。
  劳动报酬支配权又称为劳动报酬自由处分权,是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力。劳动报酬支配权赋予了劳动者完整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请求权赋予了劳动者完整支配自己工资的权利,排除了任何形式的干预或侵占。即使由用人单位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工资支配行为,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而且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出售其债权给劳动者,不允许将劳动者的工资用于抵消,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工资处分限制约定,不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强制销售商品,不允许用人单位将劳动报酬强制性地折成股份或其他非货币形式的利益。报酬支配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劳动者可以据此维护
  自己劳动报酬的完整性,使其不受侵犯。在实践中任何不具有合法根据的扣缴行为,如代缴党费、工会会费、代为投资等行为,都是对报酬支配权的侵犯。劳动报酬支配权是劳动报酬谈判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必然延伸和目的所在,是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有机和重要的组成部分。
  (三)职工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
  有学者指出,劳动权是由一系列权利所构成的权利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劳动权按照一定的分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出权利系统的合力。从逻辑结构来看,工作权是基础和前提,报酬权和福利权是核心,其他权利是保障。 劳动报酬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各项经济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支柱。我国《宪法》第6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因此,我国《劳动法》将劳动报酬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劳动报酬权的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的基本要义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依法和依约取得劳动报酬原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提供或将要提供劳动活动时,取得劳动量和劳动成果相对应的劳动报酬。二是平等取得劳动报酬原则。在劳动报酬的确定和分配中,用人单位应严格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提供相同劳动价值的劳动者应当取得相同的劳动报酬,不应因劳动者的年龄、性别、种族等有所歧视和区别。三是按劳动量取得报酬原则。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分配形式,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取得报酬,并按自己提供的社会劳动数量与质量相适应的报酬。因此,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其二,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要求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盈利,都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国家的最低工资水平。即使是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也必须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清算时首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最低工资的标准,则由各地劳动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生活情况、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总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以在实质意义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的劳动报酬权益。最低工资是一种政府主导和调节下的最低工资,并非处于对经济活动和劳动力市场的科学算计,而是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报酬权的理念下予以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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