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国际调节的发展趋势和理论意义
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勃兴和高科技浪潮的波涛汹涌,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整合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际调节也日益突显其可以理性预期的变化和发展趋势。同时国际调节的产生和进一步强化也给传统的国际经济法理论体系带来冲击和挑战,推动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反思和重构。
(一)国际调节的发展趋势
在新的知识经济时代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日益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和互联网产生使得国际经济资源和要素更紧密的交汇在一起,跨国公司的不断壮大和国际金融投资的高度自由化等趋势和态势一方面对国际经济的协调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但另一方面也给各国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马太效应,使得贫国更贫富国更富。同时,国际市场歧视和投机现象长期滋生,国家贸易和竞争政策背道而驰、母国和东道国管辖权争夺和冲突也日益加剧。国际调节作为对各国国家调节得再调节,有必要和必须对这种环境变化和市场变迁作出反应和调适。
国际调节得这种因变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容和方式的抽象化,二是对象和范围的多样化,三是实质和取向的衡平化。在内容和方式方面,原有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内容往往具体和多具可操作性,涉及成员也往往只是二到五个国家和地区,随着经济一体化不断发展,地域层面的区域经济组织和利益关联的南北两类经济组织内部整合加快,具体的规定和约束难以适应新形势下一揽子方案的展开,相对原则性成为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基本特征。相应的,国际调节在此基础上也突显其相对模糊和抽象,并且国际条约和协议往往还允许一国对某些条款作出保留和利于本国解释的余地。
在对象和范围方面,国际市场的高速发展必然要求更为统一规范的市场规则和可预期的调节机制,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开始需要在政府间国际组织之外存在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简称NGO)来排除政府利益博弈,而纯粹进行市场规则技术处理和调控,国际调节也将其作为调节的一个方面和要素。但这并不是说非政府组织就成为国际调节的对象,非政府住址的规则和宣言首先要成为一国国内法和政府承认方才进入国际调节的范围,国际调节依然只针对主权国家的国家涉外经济管理行为进行。
在实质和取向方面,由于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资本的加速集中,基于国家调节的再调节的国际调节一是遇到跨国公司母国(大多为发达国家)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壮大坐视不管,二是由于跨国公司东道国子公司的内国法人性而形式上使得母国无法监管,这样东道国只有在国际调节的干预和衡平下方能取得相应的市场空间和竞争机会。这在反歧视和市场壁垒、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等方面也存在类似性和普遍性,一般而言国际调节会在保护幼稚产业和普惠制等方面作出考量和协调以衡平各国经济利益和为弱势国争取发展空间。
(二)国际调节的理论意义
国际调节机制作为一种对国际经济宏观调节的实践活动,理应得到理论上的支持和建构。上一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在我国法学界就已有学者就国际调节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12],但是由于理论体系构建的历史延续性和学科设置的专业孤立性,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和理论体系的分歧和论争由来已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无法在理论基础和体系结构上得到整合和统一,虽然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对国际法体系作出反思和重构[13],但总体上看大部分学者还是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广义上的国际经济关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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