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和性质。国际调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各国国家调节的再调节来衡平各经济主权国家的利益,国际调节的性质在于是一种基于国际条约的国家经济权力重新协调和配置下的国际共同行为和过程。而国家调节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市场缺陷和市场机制失灵进行弥补和介入,以及对国内市场行为和资源配置进行调控,国家调节的性质在于是国家经济管理权力的当然行使,是一国完整经济主权的表现和反映。
2. 方式和手段。国际调节的方式是通过签订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而使各国受条约和章程拘束和规制,从而弥补国际经济缺陷和协调各国经济共同发展。国际调节的手段主要是限制各国歧视性待遇、构建国际公平竞争环境和给予各国沟通和规则参与等事项的平台。国内调节的方式主要是针对国内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而采取强制、参与和促导的三种动作并相互协调来规制市场活动[5]。调节的手段则主要是制定相关国内立法来对市场不当行为和缺失领域给予实体和程序规则的公权力保障以及政策支持。
3.领域和范围。国际调节的领域如前所述在于三大领域,而通过排除国际市场中存在的歧视待遇、规制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行为、影响和引导国际经济的宏观资源和要素配置来对国际市场经济进行规制和调控。国家调节的领域则仅限于国内市场的市场障碍排除、国家投资经营和国家宏观调控三部分,涉及范围则包括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产品质量管理、固有资产管理、预算计划、财税金融、价格管理等部门和环节。
4. 法律后果和效力。国际调节的法律后果在于如有违反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章程则根据条约和章程约定的处理方式解决或直接交由相关国际组织进行磋商和协调。由于现行国际组织裁决对各主权国家并非当然的强制执行力,各国往往会采取贸易报复和经济制裁等非框架鼓励的方式和手段处理争端问题。而对国家调节而言,各主权经济国家对本国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干预具有基于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两方面的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调节与国内调节的关联
国际调节和国家调节在功能、内容、位阶、程序等方面也存在紧密的关联。
1. 功能上互补。对于市场国际化带来的国际市场缺陷和不公平现象,国家调节基于主权行使的内国性而无能为力,此时国际调节则正好适应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要求,在克服国际市场机制失灵、排除国际间不公平经济交易以及制定国际贸易及投资等领域的规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各国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方面能为各国提供对话和协商的制度平台。在国际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功能互补源于两者不同的价值取向,前者在于国家总体经济利益的维护,而后者则在于协调和均衡各国经济利益冲突并确保国际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维持。
2. 内容上渗透。市场规律的共同性使得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日益统合和交融,国际调节和国家调节的内容也开始相互渗透,跨国公司的不断膨胀和进行法律投机选择设立子公司逃避监管使得母国和东道国联合起来制定行动守则对跨国公司进行统一规制[6],深受反垄断困扰的各国政府基于共同的自由市场需要和规制取向使得各国开始国际反垄断的国际立法[7],而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更使得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领域采取越来越合作的态度和更加遵循国际金融协定和建议的原则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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