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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节若干理论问题初探

  (二)国际调节的作用范围
  从国际调节的广度来看,国际调节涉及国际竞争和反垄断领域、国际直接和间接投资领域和国际宏观服务、指导和促进领域等三大领域。[4]国际竞争和反垄断领域包括反限制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但无论是1980年联合国第35次大会通过的《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多边公平原则及规则》施行情况,还是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成立的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工作小组提出的方案都难以让所有成员国满意和支持,所以为了排除国际市场中的障碍,国际调节还需要进一步的调适和发展。国际直接和间接投资领域,包括国际机构、一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另一国的投资。这些投资一般通过国际组织和专门双边协议来进行,其中资金的规模、流向和用途受到国际调节的引导和约束,这些方面在TRIMS、SCM、GATS和TRIPS等中已经得到体现。国际宏观服务、指导和促进领域包括国际经济信息提供、分析和预测,以及提供政府间会议服务等,这些信息和交流平台使得各国经济政策能够得到统合而具体化到各国国内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中。这些领域的运行和操作一般是由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来完成,通过会议公报和报告等形式来实现。上述三个领域中,又以后一领域涉及的面更广泛和更具变动性,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投资、金融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相关措施都蕴含于该领域之中。
  从国际调节的深度来看,国际调节一般根据国际经济形势和条约中权利义务规定在国家涉外经济管理层面展开。具体而言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际条约层次,各国根据本国的国内经济条件和国际市场态势签订双边多边协议或参与国际组织,共同决定国际调节的权利义务、方式和程序;第二层次是内国经济立法层次,对一国经济立法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不合乎条约和章程的法律规范和具体条款通过相关机构提出异议和修改建议;第三层次是内国经济行政层次,对一国采取的涉外贸易政策和经济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和协调,并给予关联当事国斡旋、调停等争端解决平台。至于在内国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内国法院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因涉及司法层次而有争论,但应当认为其根源在于各国立法之冲突和行政之应变。国际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调节的权力重新整合,在调节深度上应当把握好国际调节和国际调节的关系,涉及国家经济主权而又无国际条约约束的领域,不能对一个经济主权国家进行强制性的调节,而应当通过内国的国内立法和行政调节的实现来发挥作用。对于国际调节涉及的三个领域而言,又以前两个领域的调节深度为甚,这是因为相比后一领域只是服务技术层面和对内国宏观调控自主性的影响程度较小而言,前两者直接关乎内国的实体经济利益和国家经济竞争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这两者的关注程度和干预需求更加突出。
  三 国际调节与国内调节的区别与关联
  (一)国际调节与国内调节的区别
  国际调节和国内调节在目的和性质、手段和方式、范围和领域、法律后果和效力等方面都与国家调节存在显著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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