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赏”:内鬼的出卖。
“病从口入,祸自口出”。“不要乱讲”,堪称律师助理铁的定律,保密意识应时刻谨记。
但在目前的律师实践中,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不少律师助理坐不稳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无心于提高业务技能,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手中掌握办案律师的敏感材料和相关信息,或作为筹码向对方当事人甚至律师索取利益,或拿来与第三律师“做生意”,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甚至会使办案律师身败名裂。举我们曾遭遇过的内鬼出卖为例,同所内鬼窥探我们所代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并私底下拿去复印了一份,与其他律所的律师合伙,主动与起诉书上所涉当事人联系,给当事人造成认为其在检察院有人,知道内部消息的错觉,从而请他。
“教出徒弟,饿死师傅”的阴霾,时时笼罩在律师界的天空中,挥之不去。这样下去会怎样?——老律师不愿带徒弟,带了也不愿培养;中国的律师行业会怎样?——青黄不接,出现断层危机。
除此,同处一间律所的律师之间往往也会出现“自相残杀”的悲况。虽是“同根生”,同处一间律所屋檐下,但其中不乏心怀不轨者利用“近水楼台先得月”的 地利优势,了解到或者窥探到其他律师的关键资料或信息,以便作为索取利益的筹码。为了金钱,为了美色,为了沽名,为了钓誉,他们不惜出卖同事,出卖朋友, 出卖灵魂。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良心”二字。对他们来说,“生命诚可贵,金钱价更高”才是他们的座右铭。
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但人却能为了一己之私,背信弃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可悲哉?可悲乎?
四“赏”:办案人员及书记员的“暗箱操作”。
实践中常见的办案法官,他们往往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掌握到很多的案件材料,或是已经结案的,或是正在审理的。看到其中还有希望的,便会及时主动地 联系与自己熟悉的其他律师,把信息透露给他,让律师主动联系当事人,待当事人拿钱来后,他们便私下“你一我一”、“你小我大”地分了。
书记员虽然没有审判的权力,但他们却因为工作原因能了解和掌握到大量关键的信息和材料,或发给律师,或提供给有利害关系的人,像做生意般吃回扣。
更有丧心病狂的司法者,因不愿与他人分羹,不愿把自己辛苦探得的“财路”拱手让出,就索性自己充当律师。拿当事人的利益甚至身家性命开玩笑。
办案人员还存在一种让世人不寒而栗的怪象,举一例说明。如某被告人因受贿五万元而有自首情节本应判缓刑,这样,可免受牢狱之灾。但因为他没向法官行贿。在法院领导、主审法 官没收到钱的情况下,是没人愿说或敢说该被告人应该判缓刑。因为一旦某人说了,那么,其他人则会想当然地认为此人替被告人说好话,一定是收了被告人的好 处,没有得到好处,反而名誉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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