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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D、目前的立法
  为了将保险业带入更为深入普遍的联邦监管,立法目前对于废除麦克伦-福克森法案的问题上悬而未决。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麦克伦-福克森法案下,通过诸如商业利益委员会、安全交易委员会、国际税收服务阻止以及联邦应急管理机构等组织可是实现广泛的监管。废除法案建议者的主要目的看来是使得保险业服从于谢尔曼法案、克莱顿法案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的反托拉斯限制。
  在这些废除的意见之中,三条意见看上去具有建设性:1)全部废除麦克伦-福克森法案,2)仅废除免除反托拉斯的部分,或者3)全部废除特定的安全港,诸如参与一致的行为以收集损失经验方面的资料以及发展和使用标准保单格式的能力。
  废除问题的相对面形成了如下争论的路线。
  1、正面的废除麦克伦-福克森法案
  a、联邦反托拉斯强制执行的豁免权使得保险业可通过诸如人工提升价格的操作、限制可使用的产品的类型(例如,限制事件的可使用性,相对于责任保险产生的索赔)、使用连接性协议(拒绝销售购买人所需求的保险商品,而没有要求最好购买一系列的其他商品)、在保险人之中搜集市场环节以及不允许代理人通过就自己的佣金进行打折互相之间进行打折来自由的限制竞争。这些弊端根据反托拉斯法案通过敞开联邦官方机构的强制执行领域可以得到最有效的矫正。
  b、更为有效和统一的民事救济措施和惩罚性奖励能够用来与保险人在处理索赔时的恶意行为相抗衡。
  c、市场行为监管和保单条款的全国范围的统一将会对公众在购买通常并不容易很好理解的基本产品的时候提供更大的保护。
  d、监管的统一将会在处理州际商业交易时提供有利于保险人的具有一贯性的法律。
  e、对五十个不同的司法管辖权设计和更新监管的努力的复制将会被灭除。
  f、联邦保险委员和监督官将会更少的受由保险业所施加的当地的政治压力的影响。
  g、联邦议会有更充足的资金、设备和雇员在宽泛的工业基础上去研究保险业的问题。
  h、当地州的监管能够导致对州内保险人保护会不利于州外的保险人。所有的保险人从联邦实体法律的强制执行中会获得更为一致的监管处理。
  i、特别是,寿险已经与其他的财富管理形式诸如股票和基金展开了竞争,后者已处于联邦的监管之下,为了提升合理公平竞争之氛围,前者也应处于联邦监管之中。
  2、反对废除麦克伦-福克森法案
  a、州监管已经确立,也为该领域的行业和实践者所理解,并且通过重要的判例法实体得到了验证。联邦监管是未知的,新的监管体系下如何处理的不确定性能够对行业尤其是对于占不要比例的人口的财务安排产生不利的影响。
  b、对保险人分享诸如精算数据信息的能力限制能迫使小规模的保险人为了能获得安全运营的基础数据而与大规模的保险人合并。这与培育竞争的精神背道而驰。
  c、对标准格式保单使用能力的限制对保险人而言是危险的,假如法院倾向于将新的保单条件做不利于保险人利益的“解释”,也会导致被保险人在比较不同保险人的产品时容易胡涂。
  d、除非联邦监管企图全部占据现存的州监管的位置(对联邦监管机构来说也许是不可能的负担),将联邦官方机构纳入该领域会引起联邦和州官方机构之间的权力和管辖权斗争。
  e、联邦监管的不统一实际上是不利发展的,因为这将灭除州监管机构根据各自不同区域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监管措施的优势。比如,中西农场地区的需要就不同于纽约和圣弗朗西斯科的需要。
  f、目前当地的监管机构能够在当地的基础上试验新的方法(比如无过错汽车保险)而不用影响整个行业。
  g、监管设计的复制的努力是一个问题,全国保险监督官委员会所制定的法案范本已经证明是有效的。
  无论议会将什么样的方法纳入到法律之中,都毫无疑问会仅仅是不公正的划分联邦和州监管机构之间最有效监管方式界限的第一步。试验和修订毫无疑问将会是下一个十年立法机构融合上面所阐述焦点的过程。
  E、未被许可保险人的监管
  另一个严肃的监管焦点是保护没有能力的州内的被保险人针对州外的保险人就他们的保单提起诉讼。特别是在处理邮购交易的处理方面,因为他们没有在州内提供服务程序。全国保险监督官委员会向各州提供了名称为统一未经许可保险人服务程序法案的法案范本。该法案规定被保险人通过州保险监督官的服务程序就州外的保险人取得了司法管辖权。
  Ⅳ、法定监管的方法
  A、许可
  各州控制保险业的主要方式就是在全州内要求每一位意图在州内从事承保业务的保险人,当地的或州外的,如同每一位在州内进行保单销售或服务的代理人和经纪人一样,应当获得州的许可。通过这种方式,州监管机构能够确定每一位保险人的经济稳定性和操作方法,和每一位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能力和道德规范水平一样。该方式也能要求在州内的每一位保险人就服务程序安排代理人。根据许可权力,为了确保委托的处理最终代表保单被保险人利益的资金,各州甚至通常通过成文法对保险人被许可的投资类型进行监管。
  B、标准形式要件
  各州对保险人施加控制的最直接的形式就是对包含在保险人保单之内的语言的法定规定。比如,在1943年,制定了纽约标准火灾保险单并且由此成为了多数司法管辖权对火灾保险单的法定要求形式。适合个体需求的变化仅能通过在保单内增加书面的批单来实现。其他保险形式自身比这种宽泛的标准化类型要窄,由此使得目标仅包含于特定标准条款,比如寿险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以及与损失证明的要求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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