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2、诚实保证保险
  a、概述
  被设计用来承保由于雇员缺乏忠诚或“诚实”而产生的损失的保险就是诚实保证保险。与该保证保险有关的当事人是:1)作为被保险人的雇主,2)保证人或保险人,以及3)被保证的雇员。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的一般原则进行解释。这样,保证合同中模棱两可的内容将不会做不利于保证人的解释,也就是说,不利解释原则。此外,会给予保证合同的条款以合理的含义,由此更进一步的促进双方之间的意图。
  b、诚实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
  责任范围的问题产生于几个层面。比如,问题会产生于关于谁为保证合同所承保。关于所承保的风险也会产生问题。最后,什么时间发生的时间对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很重要。
  ⅰ、诚实保证合同承保的当事人
  在一份诚实保证合同中,承保的风险仅仅是被保险雇主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雇员的松散的定义是指在办公室或场所为雇主从事一定形式的义务的人员。为了进一步精练这个定义,许多法院的着眼点集中在普遍存在于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控制成分。
  当雇主不能控制某人的行为时,则此人不是雇员;因此该人所行使的行为不在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之内;然而,当雇主完全能够控制某人的行为时,则此人是保证保险合同中的雇员。很多情况下,雇员的身份由法律或法院根据特定的案情来决定。
  ⅱ、诚实保证合同承保的风险
  典型的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为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和在受雇范围内所为的不诚实行为或不讲信用的行为提供保险保障。如果雇员的不诚实行为既不发生在受雇过程中以及受雇范围内,也没有保证合同含义内的不诚信行为,就没有保险责任存在。
  是否一项特定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的检验方法如下:雇员的行为是否带有明显的企图:1)导致被保险人承受损失,以及2)为雇员本人、其他人或团体牟取金钱利益?如果对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回答都是肯定的,就会允许被保险人就保证保险合同获得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保证合同带有偏离这种模式的条款。比如,一些保证合同要求1)保证合同的雇员与其他人共谋,以及2)如果保证合同进行了承保,仅承保了被保证的雇主等于或大于比如2500美元的利益的损失。
  ⅲ、损失时间
  不诚实行为的时间对于责任范围的确定也很重要。保证合同本身通常设定承保风险的期限。说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或发现的行为属于保险责任(假定保险责任的其它条件都符合)是正确的,而发生在保证合同有效期之前或之后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当雇员的不诚信行为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并且被保险人在保证合同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比如1年)所发现的雇员的应受谴责之行为时,有些法院也判决这属于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
  ⅳ、损失通知
  关于时限和发现期的问题就是向保证人进行损失通知的问题。许多诚实保证保险合同要求被保险人在“尽可能早的时间”就损失通知保证人,而其他的保证合同规定损失通知必需在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比如损失发生后的90天之内。一些州的成文法规定了允许损失通知的最小时限,任何规定更短时限的条款是无效的。通常,损失通知从损失发现的时间点开始计算,而不是从不诚信行为发生的时间开始。
  什么会构成被保险人关于被承保的雇员所为行为的“知情”受制于两种不同的解释。多数法院客观的解释被保险人的知情,询问是否一名理性的被保险人会知悉雇员的行为。然而,其他的法院从主观的角度考虑被保险人的知情,注意何时被保险人知道损失的发生。
  c、保证合同的诉讼
  如果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保险合同中的责任,被保险人在违约之诉中,就发生了损失、损失由被承保雇员的行为所导致、该损失在保证合同的责任范围之内等问题负有举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不可能产生于不诚信行为很清楚并且简单的提供文件的条件之中。然而,诉讼可能发生的情况1)根据保证合同条款(比如,在是否雇员带有明显的引起损失发生或获得经济利益的意图而行为上存有疑问)并不是明显的不诚信行为;2)没有遵守所有的保单条件的问题,诸如及时或充分的通知保险人;以及3)损失的数额有争议的情况。
  和其他保单一样的情况,针对诚实保证合同的索赔受制于被保险人误述或条件违反的抗辩。另外,保证人可以主张一系列的抗辩理由,包括被保险人对被保证雇员的默认或参与、会挫败保证人代位求偿权的被保证雇员的被保险人的未经授权的豁免或者被保证雇员的义务或工作的改变。
  d、代位求偿权
  对保证人就保证合同负责的最有价值的救济措施通常就是代位求偿权。根据代位求偿协议,对于雇主可能就雇员的应受谴责行为或与雇员的非法行为一致或知情的第三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保证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e、第三人针对保证人的索赔
  作为一项基本的原则,第三人针对保证人的索赔并不被法院所支持。仅仅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负有责任的事实并不会对保证人产生同样的责任。因而,当一名被保证的银行雇员未经授权取消了顾客的帐户时,被保险人银行对顾客负有责任,但是保证人对于顾客不负责任。然而,当关于那方当事人能够根据保证合同起诉的合同语言模棱两可时,一些法院允许第三人作为被保证雇主的诉讼的结果可就所遭受的损失直接起诉保证人。
  作为第三人针对被保险人索赔的结果的被保险人向保证人的索赔对法院来说是更为疑难的问题。这些情况中的问题是,作为因被保险人的雇员而受有伤害的第三人所提起的针对被保险人诉讼的结果,被保险人从中所受的损失是否在保证合同范围之内。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多数的法院允许这样一种针对保险人的诉因,包括在其他事件之中,被保险人因针对被保险人的有利于第三人的裁决的结果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证明,与第三人的解决方案,或者在一些情况中向第三人的自愿付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