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还可能产生其它能够或者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保证人责任的争论。比如,保证人可以成功的主张债权人不能履行合同。这项具有代表性的抗辩与债权人没有按照建筑协议的约定向主债务人进一步付款有关。在这些抗辩中,可提供给保证人将会导致部分免除保证人责任的也许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的过量支付。比如,在一个极端的例子中,在主债务人只完成了工程的30%时,债权人已经向主债务人支付了全部价款的70%。保证人可主张就过量支付的范围免除责任,依据的理论是如果保证人被要求去完成项目,债权人所支付的款项实际上被认为是为了保证人的利益。
同样的,如果损失的一部分可归咎于债权人没有及时批准订单变更或可归咎于设计问题的费用时,导致保证人部分免除责任的争论也会产生。
一旦保证人被要求去履行其在履约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义务,除了有争议的责任外,保证人有三种基本的方式可供选择。第一种是保证人可以决定向债权人支付现金,这也可被称之为“回购保证合同”。第二种是保证人在完成项目所必需的限度内向主债务人注入资金。第三种是保证人可以重新安排合同。既可以通过其他承包人接管合同,也可以与其他承包人另行订立合同,以达到项目完工之目的。
c、付款保证保险(米勒法案的要求)
付款保证保险保证,假如建筑合同完成,分承包人和原料供应商的服务和原料供应将会得到支付。过去,一项特别的原料供应商留置权也被用来完成同样的目的。付款保证合同的发展需求起源于可归于总承包人没有向分承包人或原料供应商付款的妨碍公共空间的不赞成。今天,保证合同广泛的为成文法和公共项目所要求,在私人合同领域也盛行起来。
尽管准确的付款保证合同条款会千变万化,收编在U.S.C.第40版第270节的米勒法案则要求在动用联邦基金建设的项目中使用付款保证合同并且也是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承包人运用付款保证合同去保证向分承包人和原料供应商付款的成文法。通常来说,米勒法案要求在授予一份超过2万5千美元的改造和修理联邦政府设施的建筑合同之前,承包人必需提供一份付款保证合同。法案不要求联邦政府成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包括由联邦政府发起的项目并且该项目主要由联邦基金支付。确定是否适用米勒法案从根本上来说包括是否该项目动用联邦基金并且是为了一般公众之利益。然而,米勒法案要求付款保证合同的罚金数额不得超过250万美元,而不管项目的大小。
有权从米勒法案项下的付款保证合同中获得赔偿的当事人通常分为两类,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案对他们怎样的对待而不同。第一种等级的索赔人被界定为与承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承包人和原料供应商。第二种等级的索赔人被界定为与承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分承包人签订合同的次分承包人和原料供应商。比第二等级的索赔人更远的当事人没有保证合同的索赔权。比如,次分承包人根据保证合同能够从分承包人处获得所欠的款项,但是次分承包人的雇员不符合必要的条件,不能根据保证合同获得补偿。然而,当存有虚假的关系从而使得保证合同的必要条件无效时,法院可以适用这些不是很严苛的私密要件。
由于从米勒法案保证合同中获得赔偿的能力和某人与承包人的合同关系相联系,米勒法案对于“分承包人”的定义对有能力获得补偿方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Clifford F.MacEvoy Co. v.United States ex rel.Clavin Tomkins Co.(S.Ct.1944)一案中,最高法院根据米勒法案将“分承包人”界定为“为了原始合同而履行并且从主合同中减去原始合同中对劳力和材料需求的特定部分的人,这样就不包括普通的劳动者和原料供应商。”Id.at109.对分承包人的限制性定义特别与建立在分承保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作为第二等级的试图获得补偿的次分承包人有关。比如,当X同意为一个工地提供所有的混凝土并且由Y向X提供混和混凝土所需要的沙子和砾石时,X被认为仅仅是原料供应商,不符合分承包人的定义。当X没有向沙子和砾石付款时,Y不能从总承包人所提供的米勒法案保证合同那里获得补偿,因为Y与“分承保合同”没有关系。
根据米勒法案,第一等级和第二等级的索赔人关于通知方面也有不同的要件。第一等级的索赔人不受制于任何通知要件以及从所提供的最后一项服务或原料之日起到提起诉讼之日必需仅仅等待90天。第二等级的索赔人要求在提供的最后一项服务或原料之日起90天之内发出书面的通知,表明索赔的实质准确的数额并且确定打交道的分承包人。在没有支付工资的情况,90天期限通常从要求工人履行合同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额外的劳动或提供修理或纠正缺陷的劳动不会被允许延长90天的期限。同样的,当没有支付原料款项时,随后从第一次开始已经超过90天的交付不会被认为妨碍了就第一次海运的通知期限的失效。关于通知是否必需在90天之内发出或接收,法院存有分歧。然而,一份实际通知的证明往往就足够了。此外,仅仅通知合同的保证人并不足以保护米勒法案的索赔权。
一旦给予了通知,寻求付款的一方有一年的时间可以就未支付的款项提起诉讼。一年的时效通常被严格解释,但是当保证人的行为导致索赔人等待的时间超出一年的时候,从确定一年的界限开始不容许保证人反悔。
一旦索赔人在私密和通知要件中胜出,米勒法案会允许从保证合同处获得相当大数量的赔款。劳动可以根据流行的比例或根据合同的比例获得补偿。可获补偿的原料包括纳入建筑物的原料、在建设建筑物时消耗的原料、对建筑物使用设备进行修理所必要的成本、在建筑过程中所使用设备的租金成本以及其它履行合同所使用的材料。然而,米勒法案保证合同并不是为确保分承包人获取利润或为偿还与特定的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成本而涉及。结果是,便利于其它工作使用的设备成本以及增加设备价值的或使得它便利于其它工作使用的维修成本不能获得补偿。
米勒法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有权就先前向索赔人支付的款项或就索赔人不符合规定的工程的必要矫正成本进行抵消。这项抗辩可被加入到与索赔人的不适当通知有关的那些抗辩之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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