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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 第十二章至第十四章

  4、保证合同的解释
  法院通常按照合同法基本原则对保证合同进行解释。法院在审查保证合同时,力求通过保证合同中语言的普通含义去探究双方当事人的意图。然而,由于商业保证合同通常由义务人单方面起草并签发,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没有经过协商,不利合同解释原则将会适用于任何模棱两可的条款,有利于债权人的意思将会被采纳。此外,法院会按照公平或普通含义原则来解释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力求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意图以全部的效力。
  5、保证合同的义务
  保证合同项下的义务依据合同条款而定。比如,保证合同通常规定合同义务人的潜在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潜在义务的持续时间,如同承担义务的事件一样。法院不会在超出合同条款的公平或普通含义范围之外来扩展保证人的义务。
  6、保证合同义务的终止
  有多种方法去终止设定在保证合同中的义务。最基本的终止合同方式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终止。另外的选择是,如果作为保证合同成立基础的合同(例如,履约保证合同)被取消,保证合同也可以被撤销。
  其它终止保证合同义务的方法是出示欺诈的证据。然而,为了提出终止合同,当事人就宣称的欺诈必须证明:1)对方存有不如实告知事项;2)不如实告知涉及是重要事项;以及3)不如实告知导致了损失或损坏。
  保证人方对于保证合同的义务存有的错误不是强制执行保证合同的抗辩理由,也就是说,这不是终止保证合同的理由。
  C、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与建筑相关的保证保险
  最常使用保证合同一个领域就是建筑行业。在这个背景中,项目所有权人是债权人,总承包人或分承包人是主债务人,商业保证人保证了合同的付款或履行。尽管联系密切并且经常一起使用,在建筑领域经常使用或者甚至要求三种基本类型的保证合同。
  a、投标保证合同
  项目所有人就大型的建筑项目从带有变幻莫测的竞争性的投标程序中经常使用投标保证合同来保护自己。如果发生就建筑合同低价顺利中标的投标人或者不愿不着不能订立建筑合同或不能获得必要的付款或履约保证保险合同的情况,那么投标保证合同就会保护项目所有人的利益。债权人赔偿金被例行公事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中并且符合三种总体分类中的一种。首先,该赔偿金可以是主债务人的标价和相关最高标价之间的差额。其次,赔偿金可以设定为主债务人标价的一定比例。第三,赔偿金可以是主债务人的标价和相关最高标价之间的差额,但是以主债务人标价的固定百分比为限。当然,需要记住的是,投标保证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证合同关系,因而,只有在负有主要责任的主债务人不能付款和履约时,保证人才有付款之义务。
  由于投标保证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项目所有人/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同,保证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很少。比如,即使在因保险保证人的代理人的错误而导致投标保证合同被签发并且与保险公司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保险保证人仍应对保证合同负责。因而,保证人的大量主要的抗辩权与成功就主债务人/承包人的潜在义务的抗辩相联系。这些抗辩通常分成如下两类。
  保证人可使用的第一组抗辩理由围绕标的的事件的改变有关,或者与债权人没有遵守投标要约中的条件有关。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债权人改变了标书的要求,这将会成为保证人的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有观点认为,当主债务人明确表示,其投标背离了投标的明确要求时,保险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主债务人对投标的背离可被认为是反要约。当债权人没有遵守投标邀请的规定,其在准备建筑合同时或者延迟接受投标,或者延迟授予建筑合同时,主债务人和保证人都可以免除责任。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可利用的第二组抗辩理由与主债务人方的错误有关。主债务人仅仅没有准时签署建筑合同不会免除主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义务,他们仍被认为要对保证合同负责。然而,当准备投标存有错误时,目前的倾向是支持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免除责任。在决定是否免除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时,法院通常考虑的因素有5个。首先考虑该错误是否善意而为。其次法院会考虑主债务人的过错程度。过失或错误的总量可能不会构成不可宽恕的错误。第三个要考虑的是债权人的投标是否会导致建筑合同有失公平。这通常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可能遭受的重大财务损失有关。第四是法院会考虑免除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责任会伤害到债权人。最后考虑的是主债务人和保证人是否及时将错误通知了债权人。
  b、履约保证保险
  为了确保建筑项目能够按照建筑合同完工,经常需要主债务人提供履约保证。特别是在承包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保证合同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当承包人/主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保险保证人不会自动介入并终止合同。而是保证合同就超出合同价格直到保单保险金额的完工成本方面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保证人自己完成了建筑合同并且建筑成本超出了保证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数额,那么保险人会放弃责任限制。
  对保证人而言履约保证合同经常难以证明的一个方面是确定何时参与进项目的问题。一般来说,保证人没有权利介入所有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直到被要求去介入的时候。这会发生在或者当债权人宣布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主债务人宣布其不能履行合同的时候。然而,在一些情况下,等待宣布履行不能从保证人的观点来看不是一条有效率的解决办法。比如,保险人给主债务人注入资金或者为其提供额外的资金保证就会避免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从而有可能使得保险人避免遭受全部损失。由于主债务人的违约经常是严重财务困难的结果,保险人必须意识到,按照破产法,保险人还需要承担债权人已经支付给主债务人的那部分资金损失。最后,由于大多数履约保证保险由具有补偿性质的保险人所承保,如果发现保险人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人会被认为处于保险公司的地位并且可能会被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象其它的保证人一样,履约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责任被限定在合同主债务人的责任范围之内。因而,发现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潜在的协议无效也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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