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再保险合同约束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根据保单直接对原被保险人负有的责任支付赔款,然而,这样的合同通常被解释为向原被保险人创设了第三人受益权,这样原被保险人可根据再保险合同直接起诉再保险人。这种类型的诉讼并不会自动解除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有的责任。事实上,被保险人既可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向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提起诉讼,并且不会强迫被保险人在救济措施之间进行选择,但是被保险人仅能就不超出自身损失数额的全部获得赔偿。
第十三章 保证保险
A、主债务人/保证人关系
1、一般而言
保证合同关系是由对金钱支付负有责任的人或另外的人履行一种行为所占据的关系。因而,保证关系需要三方。首先,“主债务人”是其行为或债务为交易标的的一方。其次,“保证人”是在主债务人不作为时必须承担付款或履约的一方。保证人将自己与已被绑定的主债务人捆绑在一起。第三,“债权人”是债务或履约被欠的一方。
作为保证关系的结果,在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付款或履约义务的时候,保证人将会承受损失。由于保证人补偿因主债务人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保证人而不是债权人负责察看主债务人的履行。同样地,如果主债务人支付了赔款或履约,保证人的责任就会彻底结束。
2、区别于非商业性保证
保证合同关系会产生于大量的非商业的或非保险的情形之中。例如,甚至在主债务人的目的是创设除了保证关系之外的合同的情况,通过法律的运作某人也可以成为保证人。在这种情况中保证人可以说是非自愿的。可以选择的是,某人可以有意担当保证人的身分,但是仅作为帮助主债务人的事件而行为。然而,保险公司在它们的日常商业活动中经常承担其起担当赔偿性保证人的角色。作为自愿的保证人,它们所使用的有代表性的为人所知的工具就是履约保证保险(见在前的“保证概述”,),该合同的主要目标就是让保险公司成为保证人。
3、债权人的权利
由于需要一名保证人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主债务人没有付款或履约的情况下去保护债权人,通常授予债权人宽泛的能力从保证人处寻求赔款或履约。这样,债权人就能或从主债务人处或从保证人处强制执行赔款或履约行为。
债权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宽泛的起诉或不起诉主债务人通常认为不会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为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要以对主债务人的诉讼为前提,该诉讼必须是同样能够解除主债务人责任的诉讼。换句话说,它必须是足以消灭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的诉讼。比如,即使主债务人没有缴纳履约保证保险合同所要求的保费也不会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义务。没有提起保证申请,即使这是成文法所要求的,也会认为没有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在保证人被免除责任之前,债权人有权利要求主债务人为一定类型或质量的履约行为。比如,在建筑合同的情况,主债务人有缺陷的工作不会解除保证人的责任,除非债权人对此已经默认或者对于权限的发现有不合理的延误。另外,陌生人的履约行为通常不会免除保证人对债权人的义务。然而,在担保债务的保证关系中,陌生人对主要债务的付款将会足以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债权人针对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权利彼此之间有着法律上的区别并且可以各自主张其权利。这样,即使债权人可以根据保证合同起诉保证人,保证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并不禁止债权人依据衡平法起诉主债务人。此外,只要采取的行动符合普通法和衡平法,债权人有权采取对主债务人的行动,而不用担心因这种行为的效力而使得保证人免除责任。这就为债权人一方向主债务人就债务偿还期的延展、延期或者甚至去除利息留下了方便之门。这项普通法规则可以或者通过合同或者在一些情况下通过成文法被加以改变。然而按照传统的观点,债权人起诉主债务人,并不意味着同时对保证人负有特别注意义务。
4、保证人的权利
象债权人一样,在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也有数种定义它的角色的权利。保证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并且也是将保证合同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保险的最重要的一点是,如果保证人支付了债务或履行了合同,保证人可随即起诉主债务人。如果保证人向一份裁决付款,他就取得了债权人的资格,随即可以就判决起诉。同样的,一份支持主债务人的裁决将会充分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一份部分支持主债务人的裁决将会在针对主债务人的索赔减少的相同的程度上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尽管普通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确定可能的损失并且将保费建立在可预期的损失数额基础之上,保证人有能力从主债务人处就其付给债权人的款项获得补偿。如同其它保险类型的情况,扩展损失的风险对公众没有利益或者保证人也不需要。因而,理论上保证人能够获得保费以及就代表主债务人利益赔付的所有保险金获得补偿。然而,实际上这有风险的成分,因为保证人经常数次不得不去付款或履约的理由是主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或保证人付款或履约。
保证人的另一项权利是,债权人对保证人负有诚信且公平交易之义务。债权人必须也履行且遵守保证合同的明示条款。比如,保证合同的通知条款应必须被遵照执行。债权人不得有增加保证人的风险或改变保证人所处地位的行为。最后,与其它许多保险类型一样,保证合同也可以进行再保险。若没有相反的规定,再保险是为保证人的利益而设并且再保险人只对保证人负有义务。债权人不可以直接向再保险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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