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一章 不诚信诉因

  在创设针对不诚信的诉因之前,只有在保险人错误的拒绝对由第三人原告提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辩护时,被保险人才能获得律师费赔偿-那么也只有那些被保险人针对第三人原告的诉讼进行抗辩所花的律师费才能获得赔偿。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发生的律师费不能作为赔偿金具有可补偿性。一些法院将该原则沿用到不诚信诉讼中,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任何律师费的补偿。
  然而,在Brandt v.Superior Court(Cal.1985)一案中,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解决了加利福尼亚州地方法院之间的一项争论,认为为了强迫保险人去支付根据保单已到期且被保险人恶意保留的赔款,当被保险人被迫合理的去获得律师服务时,作为大致由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因素,被保险人应该能够获得一定合理的律师费补偿。法院将可归于根据保单应得的保险金赔偿的部分律师费与可归于因拒赔方面的侵权所导致的获得超出保险金的任何赔款(比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部分律师费进行了认真的区分。据以区分的特征是,在先的律师费是大致由保险人保留有尚欠被保险人的资金所引起的实际损害,而在后的律师费则类似于发生在所进行的任何侵权诉讼中的律师费。因而,被保险人只能获得在前的律师费。法院将这些费用与侵权人导致的,发生在治疗伤害时的医疗费用进行了比较。
  Brandt案的法院提出了如下的陪审团指令:
  “如果你发现(1)原告有权利就他的违反善意且公平交易默视契约的诉因获得补偿,并且(2)因为这样的违反契约,原告有合理的必要性去雇佣律师服务以获得到期的保单利益,只有这样原告才有权利就为获得保单利益而发生的律师费取得判与,该判与必须不包括为获得裁决的任何其它部分的补偿而发生的律师费。”
  法院还指出,只有在被保险人能够确定,根据保单或成文法的解释,保留保险金是不诚信之事件而不仅仅是错误的情况下,律师费的补偿才能被允许。
  包含在被保险人补偿中的任何律师费应是合理发生在就到期保险金的争议协商解决方案的过程中。
  法院适用律师费的理由看上去同样适用于象其它大致引起损害那样的证人费用以及保单项下保险金赔偿法律诉讼的其它费用。
  9、代位求偿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可能因不诚信而受有影响。比如,有观点认为,错误的拒绝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也就是说,不诚信而为-放弃了他的代位求偿合同权利。在Burnaby v.Standard Fire Ins.Co.一案中,其中的一项是,法院对保险人不诚信的拒绝屋主保单的被保险人索赔的效果进行了测试。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所依据的意见是,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他的损失记录并且也没有如实告知在保单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法院认为有实质性的证据去支持对被保险人在两个问题上的裁决。结果是,法院肯定了陪审团的结论,认为保险人无理的就被保险人的索赔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认为其应取得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房屋的损害负有责任一方的索赔的代位求偿权,但是法院接着拒绝了保险人的主张。法院在其裁决中拒绝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所依据的理由是从一开始,保险人在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时就不诚信而为。
  Burnaby案的裁决也很重要,因为该裁决承认不能允许保险人错误的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然后也不能以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侵权人达成和解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豁免或弃权为理由就被保险人因保险人没有尊重保单而随即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
  D、交互诉因
  到现在,建立在善意且公平交易默视义务基础上的诉因仍是一条单行线。尽管理论上默视义务对合同的双方具有同等的适用效力,法院从来也没有认为对于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会使得保险人享有交互诉因。这种单方面路径通常的所具有的理由是1)当事人双方之间在谈判位置和索赔进程控制上的不平等,2)事实是被保险人就可能的灾难性损失购买了经济和精神保护,而保险人仅仅是在选择保险的人群之中履行了损失分配的管理任务,因而被保险人坚持认为其因保险人的不诚信的损失要就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不诚信的损失来得多,以及3)关于两者之间的保险合同在话语权上的不对等。最终的结果就是强加给保险人的诚信义务水平要比被保险人的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