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人根据保单有合理根据拒绝承担赔款责任的情况,采纳第一方当事人不诚信诉因的法院对于保险人保留索赔辩驳这一意味深长的权利的行为已经进行了警告。法院已经习惯性的拒绝降低保险人方没有支付赔款会将不诚信形成纯粹过失的违反义务的水平。一些故意行为通常会被要求,尽管该行为不需要是非法的或恶意的。
由于“与该事实的实际认知相联系的拒绝没有法律基础”或“故意不去决定这样的拒绝是否有合法的基础”的存在,适用标准曾被定义过。Chavers v. National Security Fire&Casualty Ins.Co.(Ala.1981).
一个法院根据特定的要素对缺少合理依据的拒赔做了进一步的定义:
“a)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以及由此被告对合同的违反;b)故意拒绝向被保险人的索赔支付赔款;c)该拒绝(缺少可争辩的理由)没有任何合理的合法的或可论证的理由;d)保险人实际知道没有任何合法的或可论证的理由;e)如果是故意没有确定所依赖的合法基础的存在,原告必须证明保险人故意没有确定拒绝赔付是否有合法的或可论证的理由。”Natioanl Security Fire&Casualty Ins.Co. v.Bowen(Ala.1982).
然而,其他的也许是更严厉的,已被不少法院原则性接受的所需证明标准的定义是,在被保险人根据保单的索赔被保险人拒绝时,为了在保险人没有支付赔款时形成针对保险人的不诚信索赔,被保险人有权利就其保单项下的索赔获得一份直接裁决-也就是说,作为一项法律问题,被保险人必须有权利获得保险赔款。
在保险人为了不诚信索赔之目的而拒绝赔偿时,保单索赔中的直接裁决权利得以确定的事实所创设的一个明显的怪胎是,被保险人能够终止就不诚信索赔获得赔偿并且最终会失去根据保单就赔款提起的合同索赔。如果保险人不合理的耽误了调查索赔,当保险人发现至今没有合法的拒赔依据时,保险人起初的拒赔就会产生。这会导致就不诚信侵权索赔产生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裁决。然而,保险人可以随后进行调查,针对保单自身的合同诉讼,这就会产生建立在保险人能够成功辩护的基础之上的证据。事实上,合同诉讼中被告的裁决强化了不诚信侵权诉讼,因为保险人后来发现的证据将会成为在保险人起初拒赔被保险人之前没有进行充分调查的指征。法院倾向于将理赔调查的不合理延误作为一件严肃的事件对待,因为在发生严重的经济损失时,这样的延误会对被保险人造成过度的经济压力,并且会逼迫被保险人就其针对保险人的索赔去接受一份不公正的和解方案。
6、抗辩
在涉及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赔款主张保有合法辩驳权利的适合,在存有不在保单保险范围之内的有争议问题、对保单和成文法语言解释的合理争议、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误述、被保险人没有提供有关索赔的信息、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破坏保险财产的证据、夸大索赔或者保单失效的问题或成文法限制运行的情况时,法院拒绝了因为不诚信而产生的诉因。这个名单用来举例说明但尚未穷尽。
7、成文法限制
允许不诚信诉因作为一项侵权之诉从保单项下的任何合同诉讼中独立出来的司法管辖权通常一贯坚持适用关于侵权诉讼(而不是合同诉讼)的成文法限制。当在确定成文法期间何时开始运行时-也就是说,不诚信诉因何时产生,更为困难的问题产生了。很明显,保险人实际不诚信的拒赔会导致期间开始。也有人认为,在一些情况中,当被保险人知道会导致理性的被保险人发现保险人的不诚信拒赔的事实时,该期间开始计算。
8、救济措施
在第一方当事人保单项下的不诚信诉因中,判决分成如下四种:
a、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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