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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一章 不诚信诉因

  在消防员基金保险公司诉玛丽兰德财产保险公司一案中,法院处理了被保险人将主要保险人(玛丽兰德)从不诚信索赔中有效的加以豁免的情况。问题是这样的豁免是否会影响超额保险人(消防员基金公司)的任何代位求偿权利。法院指出,有六项要素对任何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而言至关重要:1)被保险人遭受了应有导致损失发生(在这个意义上,主保险人对拒绝协商的不诚信行为有罪)的错误行为人负责的损失,2)负有法定义务(超额保单)的保险人(这里指的是超额保险人)就损失全部或部分的赔偿了被保险人,3)如没有(超额)保险人的赔偿,被保险人享有他/她可能提起的,针对错误行为人(因不诚信而有罪的主保险人)可转让的诉因,4)(超额)保险人因为错误行为(主保险人的不诚信)而受有损失,5)审判要求损失有错误行为人(因不诚信而有罪的主保险人)负责,6)(超额)保险人的损失数额是明确的数字-也就是说,超额保单赔款的数额。
  法院发现在消防员基金一案中,第三项和第四项要素都不存在,因为被保险人已经豁免了主保险人不诚信行为的任何责任。因而,被保险人就没有诉因让超额保险人来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代位人紧随着被代位人的步伐,代位人并不会取得比被代位人在诉讼中所拥有的更大的权利。此外,代位人将会受制于错误行为人(主保险人)针对被代位人提出的所有抗辩理由,诸如豁免。
  需要指出的是,当主保险人在潜在的侵权诉讼选择拒绝原告提出的协商解决要约时,就解决方案的拒绝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将会对主保险人就超额保险人因不诚信随即提起的代位求偿诉因进行保护。
  6、救济措施
  如果发生了保险人拒绝在保单限额内协商解决时违反了其针对被保险人的义务的情况,可适用的最典型的救济措施是认为保险人对在保单限额之上的第三人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终局裁决的超额部分负有责任。通常还要增加的数额是针对保险人提起不诚信诉因的成本。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已经允许因保险人拒绝协商解决的不诚信行为对被保险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并且如果该违反行为极端恶劣,惩罚性赔偿也会被允许。
  不诚信案例中惩罚性赔偿问题的最终注释涉及到,在针对被保险人/被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被授予给了原告的情况,被保险人/被告将不诚信索赔转让给原告的影响。有观点认为,在授予原告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审判做出之后,被保险人将他或她的不诚信索赔权转让给了原告,这样一种索赔权的转让并不能有效的成为原告因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就被授予的惩罚性赔偿部分进行起诉的理由。尽管保险人拒绝协商解决案件会是不诚信的行为,但是惩罚性赔偿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行为应受谴责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随后诉讼中的保险人;这样,强迫保险人接受以惩罚性赔偿为基础的超额裁决会被认为是违反公共政策。
  7、被保险人的破产
  大量的法院已经阐明了关于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因其拒绝协商解决侵权诉讼而享有的诉因在被保险人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时的效果的问题。多数法院认为,一旦针对被保险人的超额裁决成为终局裁决,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的不诚信行为诉因会由于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赔付超额赔款而失去效力。经常在这样的情形中,在被保险人转让诉因之后,第三人原告会提起针对保险人的诉讼。这种转让的最终结果是,当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原告的协商解决要约时,会要求保险人做出自己的决定如同被保险人有能力支付超额赔款一样。
  然而少数的法院同意的主流观点是,为了坚持向保险人提起不诚信之诉,被保险人不需要实际上向超额裁决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有能力支付这样的赔款,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没有从保险人拒绝与第三人原告协商的事件中受有损害,因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人处获得超额裁决的数额。
  8、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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