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大量的法院没有将不诚信的诉因按照或侵权或合同的推理进行分类,但是那些已经选择分类的法院也存在着分歧。一些司法裁判权一贯坚持认为,建立在合同中默视契约基础上的诉因必须自身是合同性质的诉讼。其他的司法裁判权将“诚信和公平交易”契约仅仅是作为界定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所负的义务的基础来使用,所得出的结论是该诉讼是侵权之诉。
然而诉因的明确分类看上去并没有影响保险人可利用的救济措施,其的确可确定这两项成文法的限制那一项可以去适用。
4、诉因的转让
多数的法院追随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早期的Comunable v. Traders&General Ins.Co.(Cal.1958)一案中的先例,支持将被保险人针对保险人没有解决潜在侵权诉讼的不诚信诉因进行转让。甚至在保单自身以保险人同意的保单项下的任何利益的转让为条件的情况,该转让都会得到支持。对向无力履行判决的被保险人成功提起侵权诉讼的第三人原告来说,这项规则可以对其提供保护,并且也可以防止谈判解决侵权诉讼的保险人为不诚信之行为而免受惩罚。少数不同意转让的法院看上去是在担心,互相勾结的第三人原告和被保险人在保单限额之上从敞开口袋的保险人身上捞钱。
然而,在转让不诚信诉因时,法院强加了只有在超额裁决的索赔超出保单限额的情况才可转让的限制,与情感创伤或惩罚性损害的任何索赔相反。基于同样地理由,法院通常允许第三人原告在能在保单限额范围内根据直接诉讼成文法起诉。
然而,若缺少被保险人的实际转让,通常认为第三人原告就拒绝协商解决潜在侵权诉讼的不诚信行为不会享有针对保险人的诉因。法院也拒绝了第三人原告是在谈判协商解决时善意而为的默视保证的第三方受益人的意见,因为这项诚信谈判所保护的仅有利益属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第三人原告处于与双方都是敌人的位置。然而,在第三人原告已经获得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裁决之后,通过与侵权、不诚信行为等原因所导致的保险人欠被保险人的“债务”相联系,少数的法院允许第三人原告起诉保险人。
5、超额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取得了一份超额责任保险单,任何超出主保单限额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超额侵权裁决就会落在超额保险人的头上。这就意味着主保险人拒绝在保单限额内协商解决的不诚信行为的实际受害人就是超额保险人。为了防止主保险人能为为不诚信之行为却免受惩罚,并且为了鼓励主保险人去解决侵权索赔,法院通常允许因主保险人拒绝协商解决的不诚信行而受有经济损害的超额保险人享有向主保险人提起不诚信之诉的诉因。
通常允许超额保险人起诉主保险人的理论依据是,其可代位取得被保险人针对主保险人的不诚信索赔。法院通常拒绝承认超额保险人就不诚信行为有直接起诉主保险人的权利,因为在这两者之间缺少合同上的紧密性。少数的司法管辖权甚至拒绝承认超额保险人有代位取得诉因的权利。然而,多数的法院推论认为,不诚信索赔在侵权是合理要求因而是代位求偿的适合标的。
允许已经支配了大多数的超额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的有以下几点有利之处。首先,由于超出主保险人限额的潜在侵权赔偿数额由超额保险人承担,对于主保险人拒绝接受在保单限额内协商解决的合理要约的不诚信行为,被保险人并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并且因为很可能不会提起不诚信索赔之诉。这将会使得主保险人自由的毫无道理的拒绝协商侵权诉讼,实质上,这是在拿着超额保险人的钱在就审判对被告的裁决进行赌博。
允许代位求偿的第二个利处是,这使得超额保险人的曝光更真实与超出主保险人保单限额的被保险人的潜在责任协同扩展,因为被保险人将主保险人不合理拒绝协商解决的风险排除在外。因为该风险是超额保险人据以决定费率的基础,超额保险人就会得到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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