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第三人在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豁免权或与被保险人和解的时候意识到了保险人的权利,保险人针对第三人的索赔权仍然是完整无缺的,因而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行为不会产生损害。
作为一项选择,保险人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请求衡平法院就掌握在被保险人手中的,从第三人处获得的减损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利的资金强加推定信托。最后的结果是强迫被保险人将那些代表关于针对第三人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赔款资金的比例划拨给保险人。
可见,保险人的赔偿数额可依据是否保险人选择以被保险人破坏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赔款支付的抗辩基础或以违反合同或推定信托的诉因为抗辩基础而有所不同。
E、从第三人处获赔资金的分配
对于从第三人处得到的任何赔款资金如何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进行分配,法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若保单中没有相反的约定,多数法院命令,被保险人首先对于他的损失超出保险赔款的范围从追回款项中获得赔偿。然后保险人在其支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额度内获得赔偿,如果还有任何的剩余,都应归于被保险人。可选择的另一个方法是就赔款数额先赔付保险人,任何剩余资金归于被保险人。最后的方法是根据各方所承担的损失比例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按比例分割资金。不用说,法院所采用的涉及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特定方法的仅有的情形是那些从第三人处获赔的资金少于全部损失价值的案子。
F、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1、“自愿”抗辩
在传统的代位求偿权原则中,保险人根据保单没有法定义务去支付赔款而自愿支付了赔款会被认为丧失代位求偿权。比如,如果保险人的赔款超出了保单限额,或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或者属于除外责任,在该范围内保险人没有法定义务去赔偿,其赔偿行为被认为是自愿的。同样的,在“其他保险”条款中,当保险人仅有义务就损失的分摊数额进行赔付时,对于任何超出该份额的赔款都会被认为是自愿行为。
根据法院将会给保险人贴上“自愿”标签的事实情况,这种针对代位求偿权的抗辩少有成功,因为这将会对保险人能迅速的与被保险人解决理赔产生打击。法院倾向于允许只有在事件表明保险人在面对一项明确有效的抗辩时支付了赔款的情况才可以抗辩,当保单项下的责任存有争议时,并不一直允许这种抗辩。保险人不管建立在自己一般原意忽略的违反条件基础上的抗辩而支付了赔款的情况,通常并不允许进行抗辩。根据基顿的意见,即使是在抗辩理由可以利用的情形,保险人仅仅从被保险人处取得针对第三人的权益转让或使用“借条”(参见下文的有利益关系的真实当事人一节对于借条功能的解释)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抗辩(如果在司法管辖权中允许这种转让)。
2、被保险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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