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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十章 代位求偿权

  通常,无论是雇主还雇员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会明确规定在特定司法管辖权内的劳工补偿法案中。由于缺少成文法条款,各州之中关于保险人是否有权根据法律享有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上存有分歧。那些决绝承认代位求偿法定权利的州,通过将劳工补偿类比为寿险或意外险而加以拒绝代位求偿。
  根据Vance(Insurance,3d,ed.,pp.788-9)的观点,劳工补偿成文法中的代位求偿权遵循三个基本模式:
  a、保险人仅能就其被迫支付给雇员的数额从侵权人处获得补偿,然后雇员可就其遭受损害的任何超额价值的补偿提起诉讼;
  b、如果雇员选择接受补偿款,保险人代位取得雇员针对侵权人的所有索赔;或者
  c、一旦保险人赔付了补偿利益,其就会代位取得雇员针对侵权人的所有索赔,但是保险人对于超出补偿款的部分赔偿作为雇员或他的经济援助者信托人而持有。
  D、补救方法
  1、针对第三人
  保险人在代位取得针对第三人的任何诉讼理由的时候,逐步替代了被保险人的位置,该第三人引起了保险人有义务去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同时该任何第三人受合同约束对于被保险人就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通过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从被保险人处取得豁免权都不能使得他逃脱对保险人的责任,只要在支付赔款或取得豁免权时第三人意识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存在即可。因而,第三人可能潜在地需要就同一损失支付两次赔款才能处理完毕-一次是给被保险人以减损保险人的权利,第二次是给保险人。
  2、针对被保险人
  a、赔款支付之前
  在被保险人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或赋予第三人豁免权从而危及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索赔权利的情况,我们认为被保险人违背了保险合同,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就保单提起的诉讼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抗辩。在协商解决或豁免权的情况时,如果第三人意识到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因为这样的豁免权或协商解决不会损害保险人针对第三人的权利,保险人就无法利用这种抗辩。
  b、赔款支付之后
  如果保险人根据保单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款,被保险人与第三人协商解决或赋予了第三人豁免权,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的行为享有诉因。为了确定该违反合同行为所致之伤害,保险人必须“证明其事实上应该可从作为错误行为人的第三人处获得补偿。”汉密尔顿火灾保险公司诉格雷格尔(N.Y.1927)一案。曾有建议认为该条规则应当被解释为保险人只需要证明这是如此一种通过与第三人协商解决会影响一些赔偿数额的期望,而不是要求证明保险人获得针对第三人的并非为了被保险人的协商和豁免的裁决。见基顿,保险法基础课程,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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