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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精要(第三版)第七章 弃权和禁止反言

  6、关于弃权的保单限制
  保单经常包含条款声称去限制代理人放弃条件、保证或者因投保单中的误述所产生的权利的权力,方式就是要求这样的弃权仅通过保险人在保单中的书面批单才产生效力。除了那些没有强制被保险人有义务去阅读和理解保单的法院外,其它的法院通常认为这样的条款在就该要求其间所包含的有效的弃权向被保险人进行了有建设性的通知方能生效,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已实际知悉这样的一个条款。另一方面,法院以各种方式限制了这些条款的效力。比如,对于条款的建设性通知通常被认为仅适用于发生在保单交付给被保险人之后的潜在的弃权。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代理权足以代表保险人订立合同的保险人的任何代理人(并且由此将条款包含在合同中)也有权力放弃条款本身。最后的结果是这样的条款仅限制具有较低水平代理权的代理人。然而,这些条款的最大不足是虽然它们针对弃权向保险人提供了一些保护,然而在被保险人能够出示一些有损信赖的因素时,它们并没有排除被保险人就禁止反言的主张。
  Ⅲ、禁止反言
  A、定义
  禁止反言通常被认为适用于保单中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有权根据误述或保证或条件的违反提起抗辩或撤销,并且明确或暗示的描述给对于撤销或抗辩理由一无所知的被保险人保单可被执行,并且被保险人因信赖保险人的描述而受有损害。被保险人被认为因信赖而受损,比如,如果他已经支付了随后的保费或者甚至没有获得其它的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其信赖开始时对于撤销或抗辩的理由一无所知的原因是禁止反言是一项衡平法原则,因此被保险人必须以清白之身进入衡平法。
  如果结果是被保险人没有阅读保单,在是否被保险人应被允许主张其对撤销或抗辩的理由善意的缺乏认知的问题上法院存在很大的分歧。许多法院接受被保险人通常不敢兴趣并且经常不可能阅读和理解复杂的保单语言的事实,因此不会将该义务强加给被保险人。
  B、关于保险范围的限制
  如同弃权的情况,法院同意当禁止反言原则可能被用来根据误述或条件或保证的违反提交一份无效的抗辩时,其不会被用来扩展保单不包括的损失或保单明确除外的保险责任范围。
  C、口头证据规则
  考虑到禁止反言原则是建立在保险人所采取的已知的立场以及被保险人受有损害的依赖的基础之上的衡平法原则,与根据一份双方(如同弃权中的情况)之间的独立协议相反,口头证据规则没有适用。因为这个原因,禁止反言可由于双方的诉讼发生在书面保险合同执行之前或者执行的同时,尽管通常认为口头证据规则在这些情况中排除了弃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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