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口头证据规则
如同适用于任何其它的书面合同一样,口头证据规则也适用于保险单,以排除任何口头证据或双方之间暗示的协议进入由书面形式所证明,在执行之前或正在执行的协议,该协议将会改变或者放弃书面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然而,没有禁止口头证据或弃权的暗示协议进入随即执行的书面保单的证据规则。
3、对价
在法院中就弃权形成概念的方式上存有基本的分歧。一些法院认为弃权是双方之间就原始合同(保单)修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观点,由弃权的一方利益产生的对价有必要用协议约束弃权。根据这个观点,发生在保单执行以后且损失发生之前的弃权将会是在一定程度上与最初协议相冲突的替代协议,并且其因此会要求对价。同样的,在损失已经发生之后对有效抗辩理由的放弃将会被认为仅仅是一项义务的自愿的承担并且在缺少对价时不会被强制执行。
其它的法院采取的立场是既然投保单中的误述或者保证或条件的违反并没有使得保单无效,而仅是向保险人一方赋予了一种特权去撤销合同或依赖此抗辩理由,这种情况中的弃权不过是特权的放弃。在这些法院的眼中,对价没有必要受纯粹是特权的放弃的约束。(见Vance,Insurance,3d Dd.,p.504.)
在那些认为对价是必须的司法裁判中,法院经常认为,被保险人对其损害的事实上的任何诉讼或立场的改变,以保险人的自愿放弃为基础呈现,构成充分的替代。比如,在保险人的代理人向被保险人声明保险人将不会就关于其它保险或个体所有权的保单中的一项条款强制执行,并且被保险人违反了该条款,因其相信这不会影响他的保单的执行力,通常认为被保险人一方立场的改变符合对价的要求。
4、关于事实的限制
当保险合同的双方有能力放弃合同中的权利以及特权时,许多法院采取的立场是他们不能通过协议改变存在的事实。比如,在Sternaman v.Metropolitan Life Ins.Co.(N.Y.1902)一案中,寿险的投保单中包含一项条款,声称存有一份代表保险人利益实施了医学检查的医生应当被认为单独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协议。该条款的目的是通过放弃医生和保险人之间的事实上的代理关系,让被保险人承担因医生在他的体检报告中所做的任何误述的责任。法院认为与公共政策相背而无效,声明说合同双方“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法律的本质或逻辑,或者创造不能被创造的身体的、法律上的、道德上的关系。
5、关于保险范围的限制
法院通常同意当保险人被认为已经放弃了撤销或抗辩的理由时,弃权原则不会被用来扩展保单不包括的损失或明确除外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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