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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下)

  ①中国证监会应重视和推动实施《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的有关工作,在认真完成相关调查问卷的基础上,加强对该文件的研究工作,并结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阶段,推动其在国内证券市场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②我国法学理论界、证券实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应尽快行动起来,下大力气开展对IOSCO和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准则、报告、指南等的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厘清上述文件中哪些内容我国是可以采纳和借鉴的,哪些内容我国是不能采纳或需要抵制的。在此基础上,大力发扬“拿来主义”的精神,驱利避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IOSCO和世界证券交易所联合会等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决定、建议、指南等为我所用,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化的轨道上规范、有序发展。
  ③中国证监会应大力加强参与IOSCO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各项活动尤其是规则制定活动的深度和力度。首先,中国证监会应牢牢掌握和始终坚持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在积极参加IOSCO技术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各工作小组的工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其参与IOSCO各项活动尤其是规则制定活动的深度和力度,更为全面地履行其在IOSCO各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以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推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其次,我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继续积极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WFE等的活动,以从多方面推进我国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④我国应联合和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扬南南联合自强的韧性奋斗精神,打破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垄断局面,改变国际金融旧秩序,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在国际证券领域,南北矛盾仍然是当前的主要矛盾。历史经验表明,由于“南弱北强”的实力悬殊,发展中国家和弱小民族要逐步更新国际经济立法,争得自身应有权益,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舍韧性的南南联合自强,别无他途可循。因此,作为发展中大国的我国,应在国际证券立法和监管合作层面上,充分表达我国的立场和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权益。同时,我国还应联合和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扬南南联合自强的韧性奋斗精神,力争尽快打破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对国际金融规则制定的垄断局面,在完全独立自主和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推进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构建国际金融新秩序。
  
【注释】中国证监会此次加入《多边备忘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证券监管领域对中国证监会监管水平的认可,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1)通过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2)通过加强跨境执法合作,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有效打击证券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3)作为已经连任十年的IOSCO执委,中国证监会此举表明了对国际规则的重视与支持,提升了在IOSCO的形象和影响力,增强了在制定国际证券监管准则中的话语权。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6年9月加入IOSCO咨询委员会。IOSCO的附属会员多为各国重要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因此,这也有利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外国证券自律性组织的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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