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IOSCO的简要评析
(一)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的作用与贡献
从历史和现实来看,IOSCO是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也是在推进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做得最好的国际组织。它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IOSCO及其各个委员会制定、通过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国际证券监管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为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和各国国内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统一的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同时,这些监管标准、原则与方法得到了会员国家和地区的热烈响应和采纳,从而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实体法的趋同化。
2、IOSCO为打击国际证券与期货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有关准则和指南,并推动各国和地区联合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遏制和惩治证券期货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国际合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3、IOSCO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的对话和交流的场所,充分发挥了其作为国际论坛的职能。IOSCO自成立以来,就成为了世界各国和地区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的对话和交流的场所,[36]成为了证券监管的国际论坛和联接、沟通各会员的纽带和渠道。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专业性国际组织,IOSCO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下属委员会每年召开若干次会议。经由这一所有成员共同参与的国际议事机构,各会员可自由表达各自的立场观点和相互交流信息,可充分讨论共同关心的证券监管问题,从而有利于协调各会员机构的监管政策与行动。
4、IOSCO举办了一系列有关证券监管的培训,为各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培训了大批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各国(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水准,[37]为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IOSCO在推进证券监管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的缺陷与不足
如上所述,IOSCO作为证券监管领域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在推进证券监管的全球性多边合作与协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IOSCO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缺陷与不足,亟待加强和完善。
1、法律强制力问题
由于其非政府国际组织的法律性质,IOSCO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也没有造法功能。其通过、制定和发布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建议、指南和报告等文件只是建议性的,对其会员只具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基本上没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同时,IOSCO缺乏必要的执行监督机制。因此,是否执行IOSCO制定、通过和发布的各项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和建议,各国(地区)监管当局可自主决定,这就造成了各会员国(地区)对IOSCO的决议、标准、准则、原则和建议的执行具有相当大的任意性和不平衡性,从而损害了IOSCO的权威,抑制了IOSCO对推进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作用的发挥。
2、决策机制问题
如前所述,IOSCO采行协商一致决策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当然,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也并非是一种尽善尽美的决策机制,其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要求“尽一切努力”、“用尽一切办法”协商以取得基本一致,这就需要反复地进行协商和讨论,因而需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而且对于某些亟待解决的国际证券监管合作问题难以及时做出反应。例如,IOSCO成立二十多年来,只通过了21个决议,这与IOSCO所奉行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着一定的关系。
其次,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可能造成过多的妥协,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议的实际作用。这是因为一个成熟的议案经过协商一致的多方妥协以后,许多原本带有科学的条款或决议会出于妥协的需要而不得不被修改或干脆被取消,而有的条款出于平衡各方利益的需要又带有太大的弹性,这都会影响到所形成决议的可操作性。
3、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的垄断问题
如前所述,由于IOSCO内部组织结构的缺陷性导致了世界上几个最发达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在IOSCO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垄断了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正如美国学者Gary N. Klieman所言:“美国、欧盟和日本控制了IOSCO”,而“美国SEC更是保持了对IOSCO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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