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IOSCO对证券欺诈的监管协调
所谓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总称,主要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31] 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跨境证券欺诈行为也日趋增多,且手段不断翻新,花样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国际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IOSCO从成立伊始,就通过发布打击国际证券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决议、报告、指南等途径,全力以赴推进对跨境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合作与协调。
1986年11月和1989年6月,IOSCO分别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A Resolution Concerning Mutual Assistance)和《关于合作的决议》(A Resolution On Cooperation),呼吁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诸如谅解备忘录之类的新的合作方式与手段,加强在有关市场调查和反证券欺诈方面信息的相互提供、交流与合作;同时要求所有的成员向自己的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加强对证券欺诈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立法。
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Issues Raised for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egulators by Under Regulated and U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的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1994年东京年会上,IOSCO通过了《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按照该决议的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并通过严格实施IOSCO的决议、标准来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违法犯罪,以确保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安全。
1996年6月,IOSCO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小组完成了《保障被诈骗的投资者的权益及资产的跨境措施》(Measures Available on a Cross Border Basis to Protect Interests and Assets of Defrauded Investors,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的报告,并于次月以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该报告特别提到监管机构在为受诈骗的投资者追讨已经转移至其他司法区的资产时所面对的困难。报告也建议IOSCO成员检视其所属司法区的法律和程序,以及进行改革的需要和范畴。
1997年8月,依据IOSCO在1994年通过的《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第四工作小组展开了一次自我评审调查,以研究IOSCO成员在反证券欺诈国际协作上的能力和签订、执行双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继上述自我评审调查后,IOSCO在1997年11月通过了《为加强执行证券期货法规而订立备存纪录、信息收集、执法权力及相互协作原则的决议》(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for Record Keeping,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Enforcement Powers and Mutual Cooperation),并发表了有关上述自我评审调查的报告书。该份报告书根据来自87个成员地区中的79个成员地区所提交的回应编制,就通过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反证券欺诈国际监管协作及信息交换事宜,为IOSCO成员提供具参考价值的资料。[32]
1998年9月,IOSCO发布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其中第13章第5节和第6节专门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作了具体的规定。IOSCO指出,证券监管的三项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和减少系统风险。对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应该禁止市场操纵行为、误导行为、内幕交易及其他欺诈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扭曲价格发现体制、扭曲价格及不公平地置投资者于不利地位。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通过直接的监督、检查、汇报、产品设计要求、持仓限制、结算价格规则或市场暂停以及严格执行法律和交易规则来实现这种监管要求。同时,监管机构必须确保交易监控系统的持续运作。当异常或可能不当的交易发生时,这些监控系统可进行调查。应特别确保对跨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比如,一只股票的价格被操纵以便通过期权、认股证或其他衍生产品的交易来获利的行为。此外,当基础产品在一个国家和地区交易,而其衍生产品在另一个国家和地区交易,或相同的金融产品在两个国家和地区交易,由于一个国家和地区内的监管机构很难直接监管另一个国家和地区内的市场活动或对市场行为进行完整调查,欺诈或操纵的可能性就会增大。相关监管机构应有充分的信息分享,以确保有效的监管。
2000年5月,针对日趋增加的跨境市场操纵行为,IOSCO技术委员会发布了《查处市场操纵行为》(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了市场操纵行为的本质和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方法,对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在防范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同时,IOSCO技术委员会还提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寻求帮助,搜集有关市场操纵行为的信息,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也必须和国内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合作,并且主持建立国内各个证券交易所之间关于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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