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披露准则》由两部分构成,第一部分载明国际披露准则,以供公司在其股票(不包括债券)跨国公开发行、上市和买卖时适用。在适用文件上,IOSCO认为如无特别说明,《初次披露准则》适用于招股说明书、发行和首次上市文件,以及注册申请文件等。第二部分规定了准则范畴之外的披露问题,主要对于一些不宜纳入第一部分的信息事项予以列出。[20]IOSCO还特别提醒跨国发行和上市的公司,应当仔细审查其披露是否符合《初次披露准则》第二部分的某些特殊要求,密切关注准则第二部分所载披露要求是否发生了变化。
(2)跨国发行人的定义
根据IOSCO的定义,不管公司是否在东道国同时发行或上市证券,只要直接在东道国之外的一个或多个国家发行或上市,就是跨国发行或上市。
(3)应予披露的重要信息及免予披露的信息
IOSCO强调,跨国发行和上市的发行人应该披露对投资者决策非常重要(material)的信息,且信息披露应该真实、全面、准确,这是各国共同坚持的披露原则,但是各国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情况有所不同。东道国的证券监管机关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可以免去外国发行人某些信息披露义务,如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基于公共政策不宜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信息。IOSCO称这些情形为“信息省略”。《初次披露准则》第二部分详细列举了在哪些情况下,信息披露的义务可以省略。
(4)信息披露的对等性
IOSCO在《初次披露准则》中还提到了信息披露的对等性问题。所谓的信息披露的对等性是指在其他市场上已经公开的对投资者重要的信息,也应在东道国公开,不管东道国是否这样要求。
(5)披露格式和语言
在《初次披露准则》中,IOSCO虽然在一开始就说明《初次披露准则》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初次披露准则》还是提出了准则的披露格式,认为这样可以提高《初次披露准则》的可比性。如果同样的信息已经在财务准则中要求了,则不作要求。IOSCO还要求在提供信息文件时,应当把目录列在前面。文件应当以东道国大众能接受的语言编写等。
(6)具体的披露准则
《初次披露准则》在其第一部份规定了跨国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发行人在以下10个方面的具体披露准则:①董事、高级管理部门、顾问和审计人员的身份;②发行统计和预期时间表;③核心信息,包括摘录的财务数据、股本和负债、发行目的和资金的使用及风险因素;④公司的信息,包括公司历史概况、业务介绍、组织结构、财产、工厂和设备;⑤公司经营财务回顾和前景,包括经营业绩、流通性和资金来源、研究开发、专利许可、发展趋势;⑥董事、高层管理部门和雇员,包括董事和高层管理部门、报酬、董事会议事规则、职员和分享权;⑦大股东和关联交易,包括大股东、关联交易、专家和顾问的利益;⑧财务信息,包括合并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及其重大变更;⑨发行和上市情况,包括发行和上市细节、销售计划、发行和上市的市场、销售股东的情况、分红派息的稀释状况、发行费用;⑩附加信息,包括股本状况、公司章程和备忘录、重大合同、外汇管制、税收、分红派息代理机构、专家声明和文件的陈列。
(7)准则范畴之外的披露问题
第二部分对一些不属于《初次披露准则》之内的披露事项作了规定,主要以列举方式将有关国家的特别规定加以陈述。如对于“重要性”的认定问题,列举了澳大利亚、欧盟、香港、瑞士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对于“参照并入”问题,列举了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和美国的相关规定;对于“责任声明”,列举了欧盟、法国、香港、墨西哥、瑞士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该部分总共列举了二十项有关国家或地区存在具体规定的信息项目。
2、各国对《初次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了解各国(地区)对《初次披露准则》的执行情况,并进一步推进对信息披露监管的合作与协调,IOSCO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于1999年11月对第一工作小组的17个成员[21]进行了问卷调查。在对问卷调查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第一工作小组完成了《关于执行国际披露准则的报告》(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并在2000年5月以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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