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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证券监管的合作与协调研究(中)

  (5)IOSCO主席委员会将上述决议正式公布实施。
  IOSCO将协商一致原则作为其决策机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积极意义:
  (1)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有效地解决了正式表决制度所无法解决的对抗性问题,它是一种基于共同协商、妥协的决策制度。
  (2)协商一致原则体现着不同会员间的合作精神,这就为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协调和各会员不同意见或建议的发表创造了一种宽松、平和的氛围。
  (3)IOSCO的协商一致原则是以合作为前提,以谅解为基础,所以一般说不会出现大的挫折,协商不成各会员关系不会破裂;而协商成功,其结果将能较好地平衡各会员的利益关系。
  (4)从做出决议的效果上来看,协商一致原则避免了硬性投票表决机制机械性的弊端。在IOSCO的协商一致决策机制下,IOSCO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工作小组在决议通过前与各会员就每一个细节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沟通,这种做法有利于决议的执行,可以避免因分歧众多而在执行中陷入僵局。
  (三)IOSCO的法律性质
  目前,根据国际组织的会员的类型不同,可将其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基于政府间的条约建立和运作的国际经济组织。它的参加者是各国政府。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典型的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非政府国际组织不是由政府间协议创建的国际经济组织,其参加者不是主权国家的政府而是个人、民间团体、法人等。这种组织在国际经济关系的特定方面往往也有重要的影响力。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ECOSOC)在1990年的一份决议中将非政府国际组织界定为“不是依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在其出版的《国际组织年鉴》中,则严格限定了构成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几项必备条件:(1)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至少三个国家开展活动。(2)有完全投票权的个人或集体成员应来自至少三个国家。(3)成员有权依照该组织基本文件按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4)很大一部分预算至少来自三个国家,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
  比照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和国际协会联盟有关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定义和必备条件,我们认为,IOSCO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非政府国际组织。理由主要如下:(1)IOSCO不是根据国际条约或被批准的宪章成立的,而是按照某些国家的国内法成立的。(2)IOSCO的宗旨具有国际性质并意图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活动。(3)IOSCO有108个拥有完全投票权的正式会员,这些会员分布于世界上近100个国家和地区。(4)IOSCO的会员有权依照该组织章程按期选举执行机关及其官员,有固定的总部并规定了该组织活动的连续性。(5)IOSCO的预算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会员,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此外,国外有关学者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报告也把IOSCO认定为非政府国际组织。
  二、IOSCO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协调
  (一)对跨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信息披露的监管
  众所周知,IOSCO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进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推动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行、上市,IOSCO逐渐认识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证券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准则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推进跨国发行和上市的同时,一定要提高不同国家和地区披露信息的可比性(comparability),同时又要保持对投资者的高水平保护,防止投资者在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时不受损害。IOSCO认为要达到这个目的,制定统一的跨国信息披露准则是十分重要的。为此,IOSCO在1998年9月发布了《外国发行人跨国证券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Initial Listings by Foreign Issuers)(以下简称《初次披露准则》或《准则》),《初次披露准则》建议各成员在各自的法律管辖领域内接受包含《初次披露准则》所规定的信息的披露文件。
  1、《初次披露准则》的主要内容
  (1)《初次披露准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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